来 源 | 南方都市报

记 者 | 秦楚乔

通讯员 | 肖晟程

作为一名数控装备的研发人员,郑华(化名)在富×公司工作的近四年间参与了多项职务发明研发,并在多项专利的发明人署名中排在首位。2016年离职后,富×公司以郑华等人的发明申报了相关科技奖项,但并未在申报中署郑华的名字。郑华认为,富×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他的技术成果署名权及获得荣誉证书和奖金的权利,并将其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最终判决,郑华应享有相关技术成果完成人的署名权,富×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郑华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数控工厂

用人单位被指不当侵害职务发明人权利

富×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以硬质合金刀头等为主导产品。2012年7月,郑华加入富×公司并入职于管理技术岗位。

入职时,郑华与富×公司签订过《劳动合同》《全员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其中《全员保密协议》中约定,“乙方(指郑华)在甲方(指富×公司)任职期间,利用甲方资源开发、获得的上述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无权享有和使用”。

在富×公司任职期间,郑华作为署名顺序第一位发明人,发明了多项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均为富×公司。2016年3月,郑华提出辞职申请,并在当年4月份获得批准。

郑华提出离职的当月,富×公司与广东工业大学将其合作的研究项目向河源市科学技术局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名称为《硬质合金毛坯自动化生产专用数控装备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该项目中包含郑华此前获得的职务发明专利,而在项目申报的完成人员名单中,郑华的名字并不在列。申报材料中记载,项目中用于报奖的知识产权包括5项发明专利,已征得未列入项目主要完成人的权利人的同意。

4月20日,郑华向河源市科技局申诉,称富×公司与广东工业大学没有将其列入项目申报完成人,侵害了其名誉权。河源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科经调查认为,因申报省科学技术奖完成人的原则是在无知识产权纠纷的情况下,应尊重企业对本企业相关研发人员参与报奖的安排,故建议维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拟奖结果。针对这一结果,郑华签署意见“尊重市科技局处理意见,保留个人进一步申诉的权利”。

2016年5月,河源市人民政府颁发了“河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富×公司获得了证书及10万元奖金。

法院:当事人对技术成果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

郑华在起诉时请求判令,确认他为2015年度河源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项目《硬质合金毛坯自动化生产专用数控装备关键技术研究及其应用》的完成人资格并享有科技成果署名权。另外,郑华还要求富×公司需向其支付科技奖项奖金1.6万元和2万元精神损失费。

庭审中,郑华称该案涉及的技术成果中有4个创新点,支撑创新成果的大部分是他作为第一顺位发明人的专利。

富×公司则表示,专利发明人的署名不与其技术贡献挂钩;案涉技术成果从开发到获奖花费将近10年时间,前后有几十人参与项目开发;如果单凭几项专利,没有领先的硬质合金材料配方和生产工艺控制等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根本不能确认技术成果的先进性,更不可能获得省级科技成果奖励。

法院认为,在这起涉及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的纠纷案中,案件争议点在于本案诉讼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郑华是否案涉获奖项目技术成果完成人之一;富×公司是否应当向郑华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在对创造性贡献进行认定时,应分解所涉及技术成果的实质性技术构成。提出实质性技术构成并由此实现技术方案的人,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富×公司向河源市科学技术局申报获奖的技术成果,自报包括有4个创新点,而支撑创新点1的材料包括发明专利2件及论文5篇,其中2件发明专利均是郑华作为署名第一顺序发明人的职务发明。由此可以认定,郑华是对技术成果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应当确认郑华属于完成获奖项目技术成果的个人之一。虽然郑华与富×公司签署有《全员保密协议》以及《竞业限制协议》,但相关协议条款没有反映郑华同意放弃其任职期间的科技成果署名权。

法院认为,富×公司的行为在客观上使作为科技工作者的郑华的精神受到严重损害,应向郑华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编辑 | 曾于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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