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有一部分人被换做精日。所谓精日,即精神日本人,特指那些极端崇拜日本军国主义并仇恨本民族,在精神上将自己视同军国主义日本人的非日籍人群。说来匪夷所思,一个中国人,前辈曾经被日本军国主义蹂躏戕害,按说本该血海深仇不共戴天,怎么会对日本人又顶礼膜拜精神崇尚呢?
现实就是这样,有很多不可理喻的东西切实存在。曾有微博名为"粉笔张小龙"网友发文称,中国大陆应交给日本人打点。他还说,人民英雄是文盲和流氓的混合体。
在上海四行仓库,4名精日身穿二战日军制服,乘夜在抗战纪念广场(弹孔墙)拍照留念。拍照之后,其中有人称,为期7天的淞沪行在各位的协力下顺利完成,包括夜袭四行……他特别提到了拍照的细节,称四行仓库晚上人很多,合拍简直堪比偷井盖,很刺激。
在南京紫金山抗日守军碉堡前,两名男子穿着日本军服摆造型拍照。
针对某活动现场观众离开后留下大量垃圾,某大学环境与生态学院在读研究生田佳良以@洁洁良的网名在微博上发言称,恶臭你支!面对网友的善意提醒,她变本加厉,并表示拒绝删帖,并对私信好言劝告的网友恶语相向。
由是可见,精日的心态,仇恨自我民族,以自己是中国人为耻,不仅表现在迷恋二战日军制服、在日军侵略遗址拍照留念、诋毁革命先烈等,而且,他们刻意对抗日英雄进行亵渎和侮辱,不惜损害国家尊严和伤害民族情感,实在恶劣至极,令人难以容忍,难怪被怒斥为中国人的败类!
如果没有先烈的牺牲,就不会将日本军国主义的铁蹄驱逐出中国,就不会将困难深重的中国人民拯救于水深火热,就不会有国家的解放,就不会有现在的生活。然而,他们的精日行径,丝毫不顾及一点儿中国人的历史感情,以至于在巨大的历史疮口上撒盐取乐,倘若真有在天之灵,直面当下精日的是非不分,乾坤颠倒,那些为国捐躯的抗战先烈,可能安息,可会欣慰?
法律应该让精日分子觉醒,并对自己的精日行为深感羞愧。
为了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国家颁布了《英雄烈士保护法》。该法规定,亵渎、否认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对精日分子立下的国家规矩,设置的法律红线,触犯了,吃不了兜着走。
在今天,在南京,将会举办盛大的国家公祭日,以祭奠在战争中死难的国民,增强现代人对国家遭受战争灾难历史的记忆。铭记,不是为了深化仇恨,而是为了捍卫和平。精日显然与此背道而驰,应该被否决、谴责和制裁。
同在这一天,《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正式生效。条例为精日分子设置了三条红线: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编造、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有损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言论或者信息。二、禁止在国家公祭设施、抗战遗址和抗战纪念馆等地使用具有日本军国主义象征意义的军服、旗帜、图标或者相关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者通过网络对上述行为公开传播。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
对于触犯这三条红线的精日行径,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和制止,并向有关单位举报。如果侮辱、诽谤他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侵害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幸存者的姓名、肖像、名誉等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但凡中国人,都应该铭记日本军国主义侵略者在中国大地上犯下的灭绝人性的暴行,那是中华民族的深重苦难,那是中国人民的沉痛记忆。那些曾经背叛国家触犯众怒的精日分子,在国家公祭日,应该跪在烈士纪念碑前,道歉、悔悟和反省,这不仅是国民个体对历史的态度,也是国民个体对国家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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