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会计的都知道,每到年终岁尾,正是财务年终结账、调账的一个节点,对于一些陈年老账做个清理是非常正常的,也是必须的,但是提醒大家,账目不要乱调整,否则也会带来涉税风险!看看如下案例吧。

01

会计分录中的涉税风险

某公司会计觉得2018年底的账面不好看,特别是资产负债表上常年挂账余额太大,因此就做了一笔调账的分录,正好达到增资的目的: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万元

盈余公积 800万元

贷:实收资本-自然人股东 1000万元

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20%个人所得税=1000*20%=200万元

政策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规定:

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

第一条: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政策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02

调账常见问题答疑

会计人员经常问我:

我公司取得1份12万元的开票日期2017年12月份的费用发票,能否计入2018年费用税前扣除?

这个问题也要分情况来答复。

情形一:

若是发票所载费用12万元隶属于2017年度实际发生的,则应该在2017年税前扣除,不得在2018年税前扣除。

情形二:

若是发票所载费用12万元隶属于2018年度实际发生的,虽然开票日期在2017年度,这种情况下该笔12万元的费用允许在2018年税前扣除。

提醒:

企业所得税收入费用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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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本文由会计师(ID:kuaijishi2012)牛小七原创发布,部分素材来源于郝老师说会计、老三会计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欢迎更多读者或媒体投稿合作,如有异议,回复本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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