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平时偶尔也会相互发发脾气,吵吵架,基本上都是床头吵架,床尾合。但也有许多夫妻因为一时的气愤或冲动,一纸写下了离婚协议书,夫妻双方都不服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上了自己的大名,其实在写的时候,双方都有犹豫,但在当时的那种氛围下,谁又顾得了那么多呢?等过了几天,气消了,就开始后悔了,有的夫妻是后悔不应该在离婚协议上签字,而有的夫妻却在后悔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上或子女的抚养问题上,接下来,小编就和大家说说,签订离婚协议后反悔的一些情形。
一、离婚后,夫妻双方或一方对财产分割后悔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夫妻一方发现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的时候,另一方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在签订离婚协议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发现不存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会依法驳回。
二、离婚后,对损害赔偿后悔
当事人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以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重婚的、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法院就不支持了。
三、离婚后,对子女抚养问题后悔
夫妻双方对离婚协议中,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后悔的,可通过另行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即以子女跟谁抚养更有利为条件,向人民法院提出拿回子女抚养权的诉讼)。
离婚协议只是夫妻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离婚协议签订后并不代表着已经离婚,离婚必须通过国家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并登记在册后,才能算是真正的解除夫妻双方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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