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段时间马鞍山中加双语学校公开拍卖的消息在朋友圈里高频出现,人们在转发的同时感到震惊,而对于我来说,一点儿也不感到意外,反而有一种终于等到楼上的第二只靴子落了地后的安稳,因为该来的迟早要来!(见拍卖公告,目前已流拍)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8年7月18日就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就公开了“马鞍山中加双语学校、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我不意外的原因有两点原因:一是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二是二审判决!即终审判决!!当时看到这个判决的时候确实吓了一跳,首先感觉就是中加双语学校摊上大事了。看看本案的诉讼费,你就会知道当时的中加对于这个案子多重视了,光法院受理费一审受理费97万多,二审受理费35万多,还没有算上诉律师们的讼代理费。

提起这个案子不是因为中加双语学校与芜湖县的渊源,而是这个案例涉及到学校这一特殊社会机构。这个案例对于学校和个人来说都值得了解。下面就说一说理一理。

首先,法院认定的案例事实。新时代信托贷款给阳光半岛文化公司,由中加投资公司抵押担保,抵押的是由中加投资公司投资于中加双语学校的土地及地上房屋。

其次,注意担保的两种不同方式,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也不同。《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有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第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一般担保人具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连带责任保证的风险更大!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的,第十九条规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加双语学校签定的是连带责任担保。

第三,学校的担保有没有效,依据是否以公益为目的为标准。《担保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第九条规范目的是因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直接为社会公众服务,如果作为保证人而最终履行保证责任,势必直接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民办非企业单位与事业单位的举办资金来源不同,但都有可能是以公益为目的的,因此不能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并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而当然排除《担保法》第九条的法律适用。中加双语学校登记证书中记载业务主管单位马鞍山市教育局,业务范围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高级中学,其招生范围包括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此,最高法认定中加双语学校面向社会招生(包括义务教育招生),服务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是以公益为目的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判定其不得为保证人,中加双语学校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还款协议书》中约定中加双语学校为中加投资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条款也无效!这个判定是本次二审中加双语学校取得的重大改判,影响巨大。

第四,学校章程在本案中的重大意义。目前民办学校有权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中加双语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尚未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法院只能根据学校的章程来判断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而中加双语学校的章程第24条第2款约定,学校接受的捐献、收取的学杂费的收支结余,归学校集体所有。第25条规定本校出资人暂不要求合理回报。第28条规定学校解散,剩余财产按三方投入方式并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返还。根据该份章程约定,中加双语学校出资人不享有学校财产所有权,对学校的盈余未约定个人分配规则,对学校解散之后的剩余财产约定了明确的处置规则,符合公益性事业具有非营利性的界定。中加双语学校的章程改变了中加双语学校的命运,直接减少了50%的连带责任。

第五,和谐社会,息诉止讼。由于案涉《保证合同》及保证条款为无效,法院有权在新时代信托公司请求给付数额范围内,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判定民事责任,以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力求案结事了。新时代信托公司作为专业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明知或应知以公益为目的的民办学校不能作为保证人,而中加双语学校作为民办学校明知或应知不能对外提供担保,双方均存在过错且过错程度相当。中加双语学校应承担案涉《保证合同》及保证条款无效的法律责任,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定中加双语学校责任范围为中加投资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1/2,双方各打五十大板结案。

风险提示:个人担保要识人,公司担保要懂行,学点法律保平安。希望债务纠纷不要影响到中加双语学校和就读的学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