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奎屯辖区冬季道路交通安全,奎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真开展百日专项整治行动,坚持每天夜间开展 “酒驾”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酒驾”违法行为,全力为辖区群众营造安全畅通的交通出行环境。
2018年12月18日,奎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六起危险驾驶案,经法院依法审理当庭判决六名危险驾驶人拘役3个月罚金6000元,立即执行。交警大队依法吊销六人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一)2018年10月25日03时许,王某在奎屯市东青路检查站,醉酒驾驶新D小型轿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检查时发现驾驶人王某身上有酒气,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王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63mg/100ml,随后民警将王某带至伊犁州奎屯医院提取血样两份。王某的血液后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检出乙醇含量203mg/100ml。
(二)2018年10月26日0时许,穆某某在奎屯市迎宾大道检查站,醉酒驾驶新A小型轿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检查时发现驾驶人穆某某身上有酒气,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穆某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47.5mg/100ml,随后民警将穆某某带至伊犁州奎屯医院提取血样两份。穆某某的血液后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检出乙醇含量210mg/100ml。
(三)2018年10月26日02时许,孙某某在奎屯市北京西路检查站,醉酒驾驶新D小型轿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检查时发现驾驶人孙某某身上有酒气,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孙某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59.2mg/100ml,随后民警将孙某某带至伊犁州奎屯医院提取血样两份。孙某某的血液后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检出乙醇含量220mg/100ml。
(四)2018年10月27日16时07分,李某某在奎屯市团结北街与伊犁路路口,醉酒驾驶新D小型普通客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检查时发现驾驶人李某某身上有酒气,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李某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51.7mg/100ml,随后民警将李某某带至伊犁州奎屯医院提取血样两份。李某某的血液后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检出乙醇含量20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案。
(五)2018年11月29日23时许,陈某饮酒后驾驶新D号小型客车行驶至奎屯市分伊犁路与团结北街十字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测试,测试值为63.9mg/100ml。经充分调查取证后,奎屯市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处罚已执行完毕。
(六)2018年12月11日0时许,刘某饮酒后、未随身携带驾驶证驾驶新D号小型客车行驶至奎屯市乌鲁木齐路与团结西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其进行酒精含量测试,测试值为71mg/100ml。经充分调查取证后,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两项违法行为合并给予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850元的处罚,处罚已执行完毕。
普法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素材来源:奎屯市交警大队
编辑︱黄卫中
校对︱陈媛
责编︱鲁涛
审核︱李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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