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上午,白云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白云区首例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的公益诉讼案。案件当事人非法将生产废水通过管道直接排入河涌,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该案由白云区法院院长邓淦华担任审判长,白云区检察院副检察长罗俏兰担任公诉人,并在中国庭审直播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案情

拆解电池排放有毒废水 当事人被提起公益诉讼

2016年10月开始,被告人林某福承租太和镇永兴村一无名工厂,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废旧电池的处理和拆解工作,并将产生的废水通过管道直接排到临近河涌。

2017年3月15日,白云区环保局查获该工厂,对该厂储水池中的废水和外排水采样。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对水样进行检测,发现其中铅含量为3.36mg/L,镉含量为0.345mg/L,分别超过《电池工业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标准限值6.72倍和17.25倍。

2017年9月6日,白云区环保局委托广州市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公司,将涉案扣押的危险废物进行应急转移处置,产生废物处置费、装卸运输费等应急处置费共计7620元。2018年7月4日,被告人林某福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表示同意支付应急处置及环境污染治理修复费用。

在对该案提起公诉后,白云区检察院于今年11月4日,就林某福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检察日报》进行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为一个月。公告期满后,无适格机关或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遂由白云区检察院向白云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审判

构成污染环境罪 依法承担刑事民事责任

庭审中,在法庭调查阶段,合议庭严格按规定,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举证和质证,全面调查核实影响刑事定罪量刑的事实和证据等。

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围绕本案犯罪构成、定性及量刑情节展开辩论及发表意见。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福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区检察院主张被告人林某福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支付含铅酸蓄电池等废物应急处置费用,共计人民币7620元;承担本环境污染治理修复费用人民币10000元(以罚金形式上缴国库);在广东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开道歉。

白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福违反国家规定,超标准排放含铅、镉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林某福向广州市白云区环境保护局支付应急处置费用7620元,赔偿环境污染治理修复费用10000元(以罚金形式上缴国库,用于环境污染治理修复工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在全国发行报纸上就污染环境的事实刊登道歉声明;如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法院将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林某福承担。

宣判后,被告人林某福当庭宣读道歉信。道歉通过广州庭审直播网进行庭审直播,并由省级以上媒体在现场进行报道。

白云区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案是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我区首例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公开审理,在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要求污染者修复环境或赔偿损失,有助于推动司法办案与环境保护并行,为建设宜居生态环境提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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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刘喜冰

图|谭札烽 区法院

通讯员|邹宇婷 汪洋

排版|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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