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的盗窃电动车触电身亡索赔20万系子虚乌有的造谣事件,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此进行辟谣,武汉两级法院并未受理过有关电动车被盗触电身亡赔偿案,鉴于此事件带来的讨论可能将社会舆论引导至司法不公的一面,让少部分人动摇对司法的信任,作为法律工作爱好者,不忍部分居心叵测的人引导舆论对法官、法院甚至法律泼脏水,在此以本人的学识和能力给大家分析此类侵权案件的规定,并列举三份有关正视听的案例。

一般侵权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一般侵权责任案件,承担侵权责任应当具备的要件为:1、侵权行为;2、过错;3、损害事实;4、因果关系。我们假设此事件真实存在,小偷在盗窃电瓶的过程中触电身亡,电瓶车主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我们需要着重考虑的是电瓶车车主充电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充电行为与小偷的触电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①是否存在过错。若电瓶车车主的充电行为给任何一个经过电瓶车或者意外触碰电瓶车的路人可能造成触电危害的,比如私搭的电线破裂导致漏电,应当认定存在过错,否则充电作为每一位电动车车主的日常行为,并不会给任何一位可能触碰电动车的人造成危险,因此正常的充电行为不存在过错。②因果关系。小偷盗窃触电死亡与充电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按照一般社会常识,触碰一辆正在充电的电动车并不当然会导致触电,若经过鉴定,充电电瓶车不存在质量问题和缺陷,则充电行为与死亡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因暴力盗窃电瓶行为破坏了原有的漏电保护结构导致其触电身亡,也就是小偷自身的盗窃行为导致死亡结果,退一步说,即使电动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容易漏电,那也应当起诉生产者和销售者,只要非因电动车的改装行为制造危险,产品使用者不应当承担责任。

三则案例,以正视听

案例一:醉酒乘客下车呕吐坠桥身亡,家人起诉索赔近百万】 女乘客酒后乘坐的士车,途中身体不适、下车呕吐,却不料坠桥身亡,死者家属“讨说法”无果,一纸诉状,将的士代班司机、车主和出租车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死者家属近百万元。

案例二:王某某因抑郁症、糖尿病、脑梗塞等疾病入院治疗,治疗期间王某某情绪极不稳定,于凌晨坠楼身亡,其家属以医院未尽足够的勤勉和高度的注意义务导致王某坠楼身亡为由将医院诉致法院并索赔近40万元。

案例三:医生杨某因在小区电梯里劝一名老汉不要抽烟,引发争执,老人情绪激动心脏病发作离世。家属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40余万元的赔偿。

碰到类似“碰瓷”索赔案件应该怎么办?

若碰到此类“碰瓷”索赔,自身应当坚定无责的立场,可表达对死者家属情绪的理解,要求他们通司法的途径解决问题,不和稀泥,不怕碰瓷,相信司法,把剩下的交给法律。

法律永远站在正义的一侧确立规则、保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