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年年有,今年特别多。
比如公安超市,让基层一线民警开超市,为民众接送快递当快递小哥。
比如派出所民警开办四点半学校、妇女儿童家园。在自己的孩子都没时间去接的情况下,却要充当社区居民的免费孩子接送员、保姆、辅导员。
比如让公安民警公开身份、当楼长、水电工。
比如民警在警务活动中,说话不能超过40分贝的规定:
比如基层一线民警处警,要求报警人百分百的满意率:
比如要求民警“拼尽最后的气力”,去夺取所谓的绩效的完胜,声称这是赢得公安的尊严:
比如要求派出所户籍室24小时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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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在2018年即将结束时,再来见识一个超奇葩的规定:饮酒报备。
公安民警在工作期间不能饮酒,这目前是一个常识,而且应当说基本上每个民警都在自觉遵守。
工作期间饮酒是公安民警的一条红线、底线、高压线。
可是下班回家了、休假期间等非工作时间呢?
我们来看某地的一条规定,下面是全文:
为切实加强我县公安机关队伍纪律作风建设,确保各项警纪警规的贯彻执行,确保全局各项公安工作有序开展,严格按照12月3日GZ县公安局召开的近期工作部署会议上公安局党委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结合全区公安机关正在开展的“全面加强政治建警,锻造过硬公安队伍”专项教育整顿活动为契机,GZ县公安局将实行“饮酒报备制度”。为确保此次活动取得实效。警务督察部门特编写“饮酒报备”责任书组织全体签订。
责任书主要由以下几点:
一、通过及时学习公安局下发的《GZ县公安局关于实行“饮酒报备”制度的通知》,牢固树立“制度是约束更是 保护”的思想观念,督促严格落实;
二、各级领导必须率先垂范,带领全体民(辅)警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公安部“三项纪律”及“GZ县公安局日常队伍管理规定”等各项警纪警规;
三、各部门民(辅)警饮酒必须向所在部门主管领导申请;在申请同意后向县局警务督察部门申请饮酒报备并备案;
四、县局各部门无特殊情况的必须常态保持三分之二警力备勤不饮酒,由两名主要负责人的当日不得同时饮酒;
五、每日带班领导及督察民警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工作, 存在违纪违规相关规定处理;
六、饮酒报备必须提前到警务督察部门领取“饮酒报备”审批表,审核签批后生效,警务督察部门不再受理电话饮酒报备。
七、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饮酒报备”,出现各类违法违纪情况的严肃追究,并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连带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处理;
八、饮酒时不得酗酒,不得违反相关禁令规定,违者将严格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GZ县公安局队伍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本饮酒报备制度的,向由部门负责人到主要领导申请问责;
九、全县餐、娱双向营业场所,22:30后视为娱乐场所,必须进行饮酒报备;
十、特殊敏感节点,全局实行“禁酒令”。
看完这个规定什么感觉?三个字:瞎扯蛋!
为什么这么说?可以从必要性和可能性上来分析。
首先是必要性。
规定民警工作期间不饮酒,这具必要性。可是民警的非工作时间有必要要求他们不饮酒吗?这是不是对民警个人生活的粗暴干涉和侵犯?
具体上说常态保持三分之二警力不喝酒这一要求,是否脱离实际。毕竟常态的非工作时间就是民警下班后的晚上和周末。
而警界内部的人都知道,每个单位都有值班人员、带班领导,还有特勤的足够警力在备勤。
自己再搞个三分之二,有必要吗?
其次是可能性。
规定有两点具体要求,其一:各部门民(辅)警饮酒必须向所在部门主管领导申请;在申请同意后向县局警务督察部门申请饮酒报备并备案;其二:饮酒报备必须提前到警务督察部门领取“饮酒报备”审批表,审核签批后生效,警务督察部门不再受理电话饮酒报备。
这具可能性、可行性吗?
民警的休息时间,与亲友、同学,在家或出外喝上两杯,这是人之常情,也是民警作为社会人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民警不是冷血的机器,不可能与社会彻底脱节。而与社会彻底脱节了,还有资格做人民警察吗?
这个时候如果说民警向部门的主管领导比如所长、队长申请喝酒、批准有可行性、可能性。可是如果你要求民警在半夜或者周末再专门跑到公安机关去领取饮酒报备审批表,还要经过领导的审核签批,这可能吗?可行吗?
特别是对于家庭居于乡下或其它远离自己公安机关的民警而言,好不容易有个休息时间,难道他要先费大半天时间去办理个什么饮酒审批手续?如果民警在节假日、休假期间的半夜,家里来了客人需要饮酒怎么办?
他在家人、朋友面前,将情何以堪?
这不就是扯吗?
而关于不准酗酒之说,好像根本就不用说吧!莫说公安民警,就是一般人也是不能酗酒的啊!
我们再来看看规定的罚则方面: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饮酒报备”,出现各类违法违纪情况的严肃追究,并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连带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处理。
这个罚则,其实等于无效规定。为什么?
因为如果我饮酒不报备,可是我没违纪,这不等于什么事没有吗?
而即使我饮酒报备了,出现违法违纪和没报备有区别吗?当然没有区别,一样是要为自己的违法违纪行为承担责任的!
所以,真的好无聊!
所以,就现实看,这种报备制度的执行,可以说基本要靠自觉了。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当不能进行有效监督时,一项制度要求的合理性,则有必要予以重新审视。这不仅是因为制度本身可能被架空,成为摆设,更因为它反而可能滋生其他隐瞒和弄虚作假的风气,削弱这项制度的严肃性。
其实,对公职人员的饮酒报备,某地纪委曾出台报备制度,《光明网》曾评价说:喝酒需报备,要避免过犹不及!
上级公安机关三令五申,要珍惜基层警力,为基层减负减压,规定要立足于实际。所以劝某些公安机关就不要违背上级公安机关精神,以折腾基层一线民警为乐事了!
对不可能、不可行且又不必要的事,规定制订的再好,也没可能得到实行,徒增笑尔!
如果一定要坚持饮酒报备,还是通过电话申请报备并让各单位的领导自行督查吧。毕竟这有可能性、可行性。
否则,带来的势必是形式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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