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律师享有调查权。但在落实上还存在着不统一、不一致的问题,比如到派出所查询常住人口的户籍信息和流动人口的户籍信息。有的派出所不给查询,有的派出所要求要到其户籍地查询,有的不能查询外地户籍的信息,比如婚姻登记信息,目前只能查询本市本区的,外地的需要到外地查询,比如,工商登记信息,各区县的只能到各区县查询,我们期待尽快建设完善大数据,落实完善律师的调查权。不让律师跑路,让数据多跑路。
2018年12月7日,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联合下发了《律师查询人口信息管理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律师有权调取当事人的户口信息。
一、律师调取户籍信息所需要的材料
律师申请查询时,应出具律师执业证原件、复印件,委托单位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复印件,打印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
二、查询的内容范围:
律师申请查询时,应提供被查询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或出生年月日,以便查询单位准确提供被查询人的人口信息。不能提供被查询人的准确姓名及相关信息导致无法查询的,查询单位不予受理。
三、信息的提供方式
人口信息查询结果(1)口头告知(2)以纸质形式对外提供。
本规定的实施确实对于湖南本地乃至外地的律师查询当事人的户籍信息,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但存在的不足是不能查询全国范围内的当事人户籍信息。希望湖南省公安厅、湖南省司法厅在修正规定的时候能够加以完善。
2017年2月17日,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办理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工作规范》的通知,内容明确了全国当事人的户籍信息查询规定。律师的调查申请受理后,被查询人常住户口现登记在外省的,查询单位应当通过全国人口信息应用门户等信息系统查询;登记在我省的,应当通过省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等信息系统查询。律师向被查询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查询户口登记信息的,查询单位除查询人口信息系统外,还应当查阅被查询人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籍档案等材料。律师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本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对此,小编认为,为有利于当事人诉讼,减少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尽快推进派出所、民政局、工商局全国异地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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