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微信公众平台“智合”

作者/马乃东 华丹菁

有意愿或已经移民国外的高净值人士,还要征一笔“弃籍税”?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为保障新个人所得税法顺利实施,国务院对1994年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了修改。2018年12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个税法实施条例”)。

最终公布的个税法实施条例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比较,有部分调整,比如:

删除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按照在中国境内停留的时间计算的规定;

增加扣缴义务人不扣缴并不影响纳税人退税的条款;

增加军人个税单独规定的条款等。

但是对于高净值人士来说,本次公布的个税法实施条例终稿有以下两方面需要重点关注:

全球征税设置了6年缓冲期

根据最终公布的个税法实施条例,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 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对于相关人群境外收入免税的缓冲期设置为5年,可见本次修订进一步放宽了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成为居民个人但不需全部所得计税的条件。


删除了征求意见稿

中“弃籍税”相关规定

此前,关于国内要开征“弃籍税”的消息四处传播,引发热议的同时,也让不少有意愿或已经移民海外的高净值人士十分担忧。

而有关网络疯传的“弃籍税”的说法主要依据有三:

一是新个税法第十条提到: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人,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二是新个税法第十三条新增的规定: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三是个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四条规定,注销中国户籍的居民,要向税务机关申报下列事项:(1)注销户籍当年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情况;(2)注销户籍当年的其他所得的完税情况;(3)以前年度欠税的情况。

那么,网络上的“弃籍税”应当如何理解?我国收“弃籍税”是否可行?

首先,我国并不存在弃籍税这一税种或税收制度,西方国家的弃籍税或退出税(Exit Tax)属于一种对放弃既有国籍者(包括企业和个人)的税收特别措施,严格来说是因为“弃籍”或注销户籍本身而产生的独立税负。

比如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征弃籍税的国家之一,1966年《美国外商投资法》规定,美国政府有权对放弃美国国籍的公民征税,征税范围为美国公民弃籍后10年内来自美国境内的所得。美国征收Exit Tax时遵循“视同出售规则”,具体的操作是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美国公民或长期居民,视为在弃籍日将其所有资产出售并缴纳相应的资本利得税。

简要来说,美国的弃籍税相当于把申请人放弃国籍当天的所有财产根据前一天的市场价值进行清算,法律视为申请人对全部财产进行了一次转让并有所得,并据以征税的税负。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对放弃国籍者按照视同出售规则征收弃籍税或退出税的规定,而结合我国目前的相关税务规定,新个税法对于放弃国籍需要进行纳税申报的规定也较为模糊,并没有明确申报的具体内容以及申报的后果。

但若依据此前的个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那么网络上所谓的中国版“弃籍税”,也仅能理解为税务部门要求公民在放弃国籍时提交相关的完税凭证,申报注销户籍当年缴税情况等,而并非要求放弃国籍的公民缴纳额外税务。

也就是说,中国版的“弃籍税”最多仅能理解为一项税款清算程序,即只是针对过去已经发生的税负所进行审查的一项程序。

其次,我国要收“弃籍税”,前提是要注销在国内的户口。但目前现实情况是,许多地区暂时没有强制注销的户口的有效办法。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九条也明确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且国内通过出入境信息、护照申请情况等其他手段,可以确认当事人是否入籍。

但实践中,一般只有明确发现当事人加入了其他国籍,才会通知其注销国内户口。因此让居留国外的人短期内主动注销国内户口,并进行相应的“弃籍税”申报,在操作层面尚有一定难度。

综上,由于我国目前未有退出国籍相关的严格程序规定,税务机关获取涉税信息能力没有完全具备,缺乏有效核实个人境内外收入的有效手段和措施,因此对于要求公民放弃国籍时进行相关的完税申报尚存在困难。而从本次公布的个税法实施条例来看,最终公布的条例也删除了征求稿第三十四条的相关内容。

可见,短期内我国开征“弃籍税”还是难以实现的,有计划或已经移民海外的高净值人士,可且不用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