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忻州市环境保护官网和忻府区环保局官网对多家企业开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集中公布。包括水泥、沙场、焦化、建材等行业。其中,山西禹王煤炭气化有限公司单项处罚七十万元,领衔罚单榜首。华电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两次被罚款40万元。
华电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8月17日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经查阅华电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综合利用部提供的汇总表,运输单位忻府区徳昌公司提供的综合利用粉煤灰渣石膏接收台账,处置单位忻州市天瑞物流有限公司提供接收台账显示,你单位2018年7月31日后继续向忻府区水峪沟填沟造地项目提供粉煤灰。
2、未按我局2018年7月12日下达的《关于规范利用粉煤灰的通知》要求执行,继续向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忻府区西张乡水峪填沟造地项目倾倒粉煤灰。
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8月17日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经查阅华电忻州广宇煤电有限公司综合利用部提供的汇总表,运输单位忻府区德昌公司提供的综合利用粉煤灰渣石膏接收台账,处置单位忻州市天瑞物流有限公司提供接收台账显示,你单位2018年7月31日后继续向忻府区水峪沟填沟造地项目提供粉煤灰。
2、未按我局2018年7月12日下达的《关于规范利用粉煤灰的通知》要求执行,继续向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忻府区西张乡水峪填沟造地项目倾倒粉煤灰。
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山西禹王煤炭气化有限公司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8月20日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8月16日10点、8月19日9时、8月1 日下午至8月20日上午左右这三个时段地面除尘站周围焦炉炉顶放散着火存在冒黄烟、黑烟现象。
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接到忻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山西禹王煤炭气化有限公司环保整改达标排放的督办函》(忻气防办函[2018]62号),根据《忻州市焦化行业环保整改达标排放“回头看”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忻气防办发[2018]24 号)要求,经市、区环保部门排查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据忻州市环境监测站委托山西众智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二季度监督性监测报告数据显示:山西禹王煤炭气化有限公司粗苯储槽洗气塔、冷鼓洗气塔、焦油库区洗气塔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分别为10500毫克/立方米、4767毫克/立方米、773毫克/立方米,分别超过标准值(80毫克/ 立方米)131倍、59.6倍、9.7倍。加之,你单位距离市建成区仅5公里,对我市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03、PM2.5浓度影响十分严重。
2、特别排放限值改造进度缓慢。尽管山西禹王煤炭气化有限公司焦炉烟囱二氧化硫、颗粒物基本能够达到《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但焦炉烟囱排放的氮氧化物和化产部分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仍无法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甚至严重超标。
3、山西禹王煤炭气化有限公司7、8月份均出现二氧化硫、颗粒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标的问题。
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忻州市忻府区水峪砖厂
我局于2018年9月4日对你厂进行了“双随机”检查、9月28日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厂煤矸石、粘土破碎及皮带输送走廊未封闭;厂区内部分场地及运输物料道路未硬化,厂区西侧未配套建设挡风抑尘网。
对你厂煤矸石、粘土破碎及皮带输送走廊未封闭;厂区内部分场地及运输物料道路未硬化,厂区西侧未配套建设挡风抑尘网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五万元整。
忻州市安康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9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双随机”检查、9月30日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未运行。
对你公司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未运行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十万元整。
忻州市洁晋发电有限公司
地址:忻州市忻府区豆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郎凤娥
我局于2018年9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1#废气排放口于2018年9月1日1:00-6:00,9月2日2:00-14:00、16:00、19:00,9月6日4:00、12:00-13:00、15:00、20:00-9月7日5:00二氧化硫超标排放;9月1日1:00-3:00、8:00、16:00-17:00、23:00,9月2日1:00、12:00-13:00、15:00-16:00,9月5日19:00,9月6日4:00-10:00、14:00、16:00-18:00氮氧化物超标排放;9月1日3:00-7:00、9:00-15:00、17:00、19:00-21:00,9月2日3:00-5:00、10:00,9月6日4:00-11:00、13:00-15:00、18:00-20:00一氧化碳超标排放;2#废气排放口于2018年9月1日1:00-12:00、14:00、16:00、18:00-9月2日2:00,9月2日5:00-19:00、21:00-24:00,9月3日15:00、17:00,9月4日5:00、10:00、18:00、21:00-24:00,9月5日8:00、16:00二氧化硫超标排放;9月1日1:00、13:00-15:00、17:00、19:00-20:00,9月2日7:00-9:00、14:00、23:00-24:00,9月3日1:00、11:00-12:00、17:00,9月4日2:00-3:00氮氧化物超标排放;9月1日2:00-12:00、16:00-24:00,9月2日2:00-3:00、15:00,9月3日3:00-10:00、13:00-15:00、19:00、21:00-24:00,9月4日1:00、4:00-7:00、9:00-11:00、14:00-15:00、17:00-23:00,9月5日2:00-8:00、11:00、13:00-24:00,9月6,1:00-4:00、6:00一氧化碳超标排放。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壹拾贰万元。
我局于2018年8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1#废气排放口于2018年3月23日-8月3日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间断性超标排放;2#废气排放口于2018年3月31日-7月19日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间断性超标排放。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壹拾贰万元。
忻州市污水处理厂
我局于2018年8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废水排放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于2018年6月28日-8月10日出现故障,导致2018年6月30日、7月2日、7月4日、7月6日-7月7日、7月19日、7月21日-7月24日、7月26日-7月27日、7月31日-8月2日、8月4日-8月10日出水口总氮在线监控数据异常。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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