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
昭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并当庭宣判。
2018年7月7日,
被告人杨某到黄姚镇一村民
陈某家装修铁皮顶棚的时候,
以1500元的价格
向陈某收购一株樟树(树龄约100年)。
次日下午,
被告人杨某持一把油锯
将向陈某购买的
一株樟树从两边锯倒后,
再截成1.2米长的圆筒,
雇请在现场开路的挖掘机师傅
驾驶挖掘机把樟树木根进行采挖。
杨某将采伐、采挖、截桐的
樟树木根、木材圆筒
用自己的货车装运至另一处
公路边自己的铁皮厂棚内堆放。
经测量,
被收购的樟树高度约16米,
根径级约60公分。
2018年8月14日,
杨某采伐、堆放在其本人厂房内
的樟树木材、木根
被昭平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
经鉴定
被告人杨某采伐的一株樟树总蓄积量为1.38立方米,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采伐的樟树(香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庭审中
杨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森林资源,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来源
贺州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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