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

昭平县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

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并当庭宣判。

2018年7月7日,

被告人杨某到黄姚镇一村民

陈某家装修铁皮顶棚的时候,

以1500元的价格

向陈某收购一株樟树(树龄约100年)。

次日下午,

被告人杨某持一把油锯

将向陈某购买的

一株樟树从两边锯倒后,

再截成1.2米长的圆筒,

雇请在现场开路的挖掘机师傅

驾驶挖掘机把樟树木根进行采挖。

杨某将采伐、采挖、截桐的

樟树木根、木材圆筒

用自己的货车装运至另一处

公路边自己的铁皮厂棚内堆放。

经测量,

被收购的樟树高度约16米,

根径级约60公分。

2018年8月14日,

杨某采伐、堆放在其本人厂房内

的樟树木材、木根

被昭平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

经鉴定

被告人杨某采伐的一株樟树总蓄积量为1.38立方米,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采伐的樟树(香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庭审中

杨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森林资源,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来源

贺州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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