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郑某等15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成员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一案,城厢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首要分子被告人林某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首要分子被告人林某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与原犯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被告人郑某、陈某、林某丙等13名团伙成员均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九个月至九年六个月不等;

  • 并责令相关被告人退出赃款退还各被害人。

经查,自2016年11月17日起,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结伙纠集、网罗被告人郑某、陈某等13人及同案人4人(另案处理),形成以林某甲、林某乙2人为首要分子、以郑某、陈某2人为骨干,以林某丙、刘某等5人为积极参加者、以傅某、黄某等10人(含4人另案处理)为一般参加者的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犯罪集团组织,该犯罪集团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强奸、抢劫、聚众斗殴等7种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并有组织地通过收取保护费或为社会上老板站台撑场面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日常开销,对相关场所及周边群众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