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城法院宣判全市首例“套路贷”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
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间,以被告人游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了敲诈勒索犯罪八起,游某本人犯罪得逞金额共计人民币141141元,其余人员犯罪得逞金额为33473元到121443元不等。
24日,荔城法院院长王诺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并于27日上午开庭宣判,这也是全市首例“套路贷”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
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取得相关金融机构资质的情况下,纠集被告人郑某航、郑某坤、方某影、郑某勇、林某楠等人以无担保小额贷款为诱饵,以个人名义与多名被害人签订明显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款合同,刻意让被害人手持借条拍照,通过虚增债务、单方肆意认定违约、胁迫逼债等多种方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荔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游某、郑某航、郑某坤、方某影、郑某勇、林某楠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本案属于恶势力集团犯罪,依法应当从严惩处,依法作出如下判决,并责令各自退出脏款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游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郑某航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郑某坤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方某影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郑某勇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林某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城厢法院宣判全市首例涉黑案件
27日,城厢区人民法院对林某甲、林某乙等15人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一案进行宣判。此案是全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第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
2016年11月17日起,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结伙纠集、网罗被告人郑某、傅某等13人及同案人4人(另案处理),形成以林某甲、林某乙为首要分子,郑某、陈某为骨干成员,刘某等5人为积极参加者,陈某等10人(含另案处理的4人)为一般参加者的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犯罪集团组织。该犯罪集团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强奸、抢劫、聚众斗殴等7种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并有组织地通过收取保护费或为社会上老板站台撑场面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日常开销,对相关场所及周边群众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生活秩序。
涵江法院宣判一起涉恶案件
27日上午,涵江法院宣判一起涉恶案件。
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29日至2018年6月1日间,被告人李某荣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彭某兵、向某友,采取持钢管砸碎车玻璃的方式窃取车内财物。2018年6月2日,被告人李某荣、彭某兵、向某友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长刀、钢管等作案工具,共同当场劫取他人现金、手机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6434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荣、彭某兵、向某友结伙后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影响恶劣,属恶势力。
该院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二千元;
被告人彭某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一千元;
被告人向某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一千元。
秀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犯罪案件,11人被判刑
27日,秀屿区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一起涉恶犯罪案件,赵某、黄某等11名被告人因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四个月。该案是秀屿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首例涉恶犯罪案件。
据了解,黄某与赵某作为纠集者,纠集林某军、郭某、林某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湄洲湾北岸开发区一带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
来源:正义莆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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