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受雇在温州一家企业工作,由于工作能力突出,公司打算2019年1月1日起将小张外派到杭州的总部工作半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标准定额扣除,该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那么小张任职受雇的主要工作城市该如何确定?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按哪个地区标准享受呢?

【就事论税】

网上大家对此问题的讨论,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应按任职受雇公司所在地标准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观点二:应按实际工作城市标准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那么以上哪个观点正确呢?我们看到《通知》中只明确了“城市”(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而未明确“主要工作”。

对于主要工作城市的认定,是按各地工作时间的长短,还是按发放工资的单位?如在派驻期间,总公司发基本工资,由子公司考核发奖金,如何确定主要工作城市?有待明确。

不过,在国家税务总局个税改革专题办税辅导中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采集表(电子模板)填写常见问题》中,对类似情况的回复如下:

问题:某些行业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者当年度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子,是否支持该项专项附加扣除?

答:对于为外派员工解决住宿问题的,不应扣除住房租金。对于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的,对于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

从以上的回复里我们可判断,员工被外派到异地上班,自行解决租房问题的,住房租金允许按实际工作地点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