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把问题理清楚,这里所说的是与“醉酒的女性”发生关系,其中“醉酒”这个词确实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我们可以认为“飘飘然”是一种醉酒,“不省人事”也是一种醉酒,而两种状态之间的所有程度,都可以称之为醉酒。所以,不同醉酒程度下发生关系,也会有不同的界定。
而强奸罪的主体是“违背妇女意愿”,那么,如果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与对方发生关系,无论如何都是强奸,因为必然违背了妇女意愿,与对方是否醉无关。若是对方处于醉酒状态,但是在情绪上并不抗拒,或者是“愿意”,对此自然不会被判强奸罪,因为不符合“违背妇女意愿”的基本要件,同时与醉酒无关。
但是,这里必须要考虑一点,那就是醉酒可能会导致无意识状态,也就是所谓的“不省人事”。若是在这种情况下发生关系的话,也等同于违背妇女意愿,所以,司法裁判中会以强奸罪判处。对此,本文分享几个实际判决的案例,以帮助大家进行详细了解。
案例一:辰溪县,2018年
2018年2月2日,糜某与十几个朋友在一家饭店吃饭,在当晚7点左右散席,但此时糜某已经醉的不省人事。这时候郑某“见色起意”,以安排糜某休息为名,和唐某、杨某将其“扛到”附近的宾馆中休息。而在另外两人离开后,郑某便准备与糜某发生关系。但是,由于郑某生理原因,并未成事。随后唐某等人因担心糜某便回来查看,此时看到糜某已经昏睡,并且糜某与郑某均为裸体。唐某等人查看后便离开,临走前留下解酒药,告知郑某在糜某醒来后喂服。可是,第二天上午五点,糜某已因吸入异物致气道堵塞窒息死亡。
最终,该案件的判决结果是郑某因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对此,可能会有人好奇,既然未发生关系,为什么会被判强奸罪呢?其实,郑某已经正式实施了强奸的过程,即,将糜某的衣物脱下。但是,因为其自身生理原因,并未形成事实。对此,通常会采取轻判。不过,郑某之前已因犯罪被判七年,在执行完有期徒刑之后五年内再犯,故此重罚。
案例二:六盘水市,2016年
这个案件的受害人与侵害人均姓陈,故此对受害人以陈女士,侵害人为陈某某称呼。2016年1月10日晚上,陈女士与朋友相约吃烧烤,但因不胜酒力而“醉倒”,由此便被陈某某送到宾馆内。而陈某某见陈女士已经不省人事,“见色起意”,准备与其发生关系。但是,因陈某某的生理原因,最终未成事。陈女士醒来后发现自己的裤子被脱掉,便立即报警。
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为陈某某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该案件就是上述内容中所谓的“轻判”,由此也能够发现,只要违背了女性的意愿,并且采取事实侵犯行为,无论是否发生关系,均属于强奸。但是否依据强奸罪的量刑,还要看是否发生了关系。如果陈某某在陈女士醉酒期间与其发生关系,最短的量刑标准为有期徒刑三年。
而从这两个案件来看,这里其实主要涉及到一个举证的问题。也就是说,因为未实际发生关系,很难通过法医鉴定来取证。如果案例一中,糜某的朋友没有回来查看,很可能连关键证人都没有。至于案件二,因为陈某某的供认不讳,才使得强奸罪被确认。以下再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三:兴隆林区,2016
2016年2月14日,姜某与三个朋友吃饭,因之前使用过头孢类药物,故此,喝了两杯白酒之后已经醉酒,意识模糊。而后在张某的提一下,四人便去宾馆休息,期间张某与姜某在一个房间,另外二人在另一个房间。而张某看到姜某不省人事,故此对其实施了强奸。随后,在姜某的丈夫反复打电话催促下,张某才将姜某等人送回家,而此时已经是次日凌晨。
姜某家人见其醉酒严重,立即送往医院,经过多次治疗后才回复意识。在姜某回复意识后,其家人认为姜某可能在醉酒时被强奸,故立即报警。最终经过警方的调查以及法院的审理,张某最终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而该案件的特殊之处,就是在于举证,张某在过程中已经尽可能的销毁了所有证据,但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警方最终在姜某的体内找到了张某的唾液样本,由此特征如山。
基于我国刑法第36条第1项内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三个案件来看可以明确发现,无论是警方的调查,还是法院的审理和判决,均体现出对于女性“贞操权”的最大保护。即便是并未事实发生关系,但只要出现违背女性意愿的情况,均会议强奸罪论处。 ”所以,对此也算是深入地解释了“与醉酒女性发生关系算不算强奸”的问题。毕竟无意识下的侵犯,也等同于违背意愿。
但是不得不说,此类案件最复杂的地方其实是在于举证,像是最后一个案例,能够在被害人身体中找到侵害人的唾液样本,肯定是一个小概率事件。若是报警时间比较晚的话,姜某可能因身体排泄等情况,导致这一关键证物被污染或是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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