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3日下午,81岁的老人陈女士在散步时摔倒在地。经诊断,左桡骨远端骨折,右膝、鼻部软组织挫伤。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出具意见属十级伤残。2018年2月5日,老人去世。

老人生前称,事发时,她感觉“被人从后面撞了一下”,随后倒地,她认为是身后的朱女士撞倒了她。

朱女士说,她没有撞倒老人,老人是自己摔倒在她面前的,她是下意识地扶老人起来,没想到竟成了撞倒老人的人。

民警调取事发地附近监控录像,仅从监控视频无法判断出老人是否被撞倒。

老人的家人提起诉讼,要求朱女士赔偿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5547元,并承担诉讼费。

根据事发地监控录像,老人与朱女士是否有接触的影像被树干遮挡。没有证据证明老人是被朱女士撞倒的。两位当事人各执一词,责任如何认定呢?

根据老人阐述,“感觉自己被人从后面撞了一下,她认为这个人就是朱女士。”其实,这里存在很多种可能性。

第一种可能性:老人的错觉,并不是朱女士撞了她,而是因老人自己摔倒时,感觉到向前的力量。

第二种可能性:不是老人的错觉,但也不是朱女士撞的她。步行街是公共区域,人多又杂,其他人从老人身边过,速度比老人快,也会产生一种向前的力。

第三种可能性:朱女士撞了老人,因不想承担赔偿责任,不予认可撞倒的事实。

第四种可能性:老人自己摔倒,为不在经济上连累儿女,诬陷扶她的人。

当然,还会有第N种可能性,虽然监控录像无法查明事实,还可以用其他证据协助证明。比如当天下午,其他在步行街散步的人,是否有人看到了这一幕。另外,根据现代科技技术,可以协商使用测谎仪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八类证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本案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证据,均无法证明案件事实。当事人可以寻找证人证言或者协商使用测谎仪鉴定。

测谎仪鉴定结论目前没有列入到法律规定的证据类型中,不能作为法定证据使用。但如果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可考虑作为调查案件事实的辅助信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当天路面系干燥砖石平整路面,无明显坡度。老人在杨家坪商圈散步至工商银行门口时,左腿被阻挡,身体朝逆时针方向轻微旋转后前倾摔倒在地。摔倒前,朱女士的行走轨迹的延伸线与老人的行走轨迹延伸线相交。

虽然老人与朱女士是否接触的影像被树干遮挡,但从老人前倾摔倒的姿势、及与朱女士的行走轨迹来分析,老人在摔倒前与朱女士的接触具有高度盖然性。可以认定老人的摔倒与朱女士具有因果关系,朱女士应当对老人因摔伤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高度盖然性”的分析有一定的道理,根据我们当下无意识的动作,可以判断下一步行动的可能性。但是,这样的判断终究是一种推测,并不完全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了公平责任:“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本案的实际情况,无法证明老人是自己摔倒的,也无法证明是朱女士撞倒的。根据公平原则,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更具有说服力。

至于责任比例,法院考虑老人和朱女士在行走过程中均未注意相向行走的行人,均有一定过错,酌情认定由朱女士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老人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本案老人陈女士最终死亡。人死为大,生命总是无价的。给与一些补偿与安慰,也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救死扶伤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值得提倡与发扬。如果以后您遇到这种事,想办法留下证据,也可与身边人一起救助,互相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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