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生产经营实务中,租赁厂房一般都提前预付下一年度的房屋租金,俗称“上打租”。有的时候,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稳定生产经营,可能会一次性向出租方预付全部租金。那么出租方收到跨期的租金应该如何交税呢?

【举例说明】某公司将公司厂房对外出租,双方签订了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年30万元,承租方于2018年1月25日支付给出租方房租90万元。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小队长说税】因该公司签订的合同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该公司取得的90万租金,应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即2018年、2019年、2020年分别确认租金收入30万元,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及附征}

根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小队长说税】该公司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应该在收到90万元的当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实现。同样增值税附征根据申报当期增值税入库情况计算缴纳。

{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七条规定: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小队长说税】大连市人民政府规定,自2019年1月1日期,房产税按照季度缴纳。申报期限为季度终了的1日-15日。因此,该公司出租房产所收到的90万元租金,应在正常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算租金收入,并按季度进行纳税申报。

{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小队长说税】根据规定,该公司应当于签订合同时,一次性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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