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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位于上海市杨浦区2、3街坊区块的景星路XX弄X号公租房,是董家在90年代单位分得的房子,后来董父很早就去世了,妻子徐氏变更成该房子的承租人,其膝下有四个子女(董一、董二、董三、董四)。后来陆陆续续的,子女结婚生子,只有小妹董四及其女儿杨乙从户口迁入后一直居住至今,董二及其女儿周甲虽然户口在这里面,但是因为其丈夫周某在04年的时候分得包头路的动迁安置房一套,至今跟丈夫一起居住。

总之,在这个不足30平的公租房里,居住着母亲徐氏和董四及女儿三人。07年,该地块被依法列入动迁范围,经过跟动迁组的协商,不久后,徐氏去世,后来董四被当时的物业管理公司重新指定为新的承租人,14年,由董四跟动迁组签订了动迁安置补偿协议。房子已经拆除。后,其他子女听闻动迁事情,要求分得动迁利益,董四说,其中部分的动迁利益是可以分割的,毕竟我们是亲兄弟姐妹,但是,你们都没有在这里居住,部分的利益是给我们居住人的。

其他子女不同意,多次协商无果,于是一纸诉状将董四及其女儿杨乙告上法庭。董四很不理解,说亲情还抵不过现实利益,万般无奈下,她找到京云律师事务所的徐律师和李律师,请求维护她的合法利益。她告诉律师,我不是不给他们,而是他们要求实在太过分了,你说这几十年的亲情在金钱面前就什么都没有了吗?

我们在接受了董四的委托后,先安抚了当事人的情绪,告诉她,不是户口在里面就能分得全部的动迁利益的,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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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经过:

该案件实质上是原告董一、董二、董三、周甲(董二之女)诉被告董四、杨乙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我们律师团队在接受了二被告的委托后,调查了该公房里的户口,发现房屋里现在还有4个户口,其中董二和其女儿周甲其实属于空挂户口,本人并没有居住在房子里。在07年动迁的时候,因为当时徐氏还健在,其实动迁利益里是有徐氏的份额的。

又由于徐氏去世后并没有留下遗嘱,那么该份额可以作为其个人合法遗产发生法定继承的。但是至于其他装饰费、搬迁奖励费等等都应该安置给被安置对象,空挂户是不能够分得的。弄清这一事实后,下一步就是收集相关证据加以佐证了。

针对对方提供的证据,首先,徐律师从“居住困难户”的定义入手,按照逻辑学及相关法律的规定,逆推出该房屋动迁安置对象是徐氏、董四及杨乙三人;

其次,找到了证人做了证人证言并出庭作证;最后,徐律师结合法律法规及上海本地政策等相关规定,对对方的诉求及理由一一反驳,并提出了新的分割方案。

15年1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原告败诉。后原告方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发回重审后,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作出判决,原告败诉。原告继续提出上诉,此次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最终判决,维持原判。

该案历经两年,终于有了结果,其过程复杂程度可想而知。徐律师和李律师尽心尽力代理三次审判,每一次都得到当事人的信任,最终打赢这个硬仗,靠的是我们法律运用的专业性、办理多起类似案件的经验,操作案件的高效性以及和当事人有效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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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指导:

上海市共有物分割纠纷是近几年争议比较多的案件,争议双方都是家庭成员的关系,一般协商不了都要对簿公堂。其中,共有物分割往往涉及到动迁利益,加上家庭内部关系,案件情况分析很复杂,稍有不慎,其中的利益分割就会出现问题。此时,无谓的吵闹和纠缠是没有用的,在关键时刻及时请律师介入,分析案件情况,收集关键证据,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非法侵害。

有任何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京云律所全体同仁随时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