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赵成在出租房里给电动车充电引发火灾造成7人死亡,最终不仅租户赵成获罪,房东许乐被判处失火罪,获刑三年。

据中新网12月27日电 据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消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许乐于2010年至2017年12月间,将其位于朝阳区十八里店乡自建三层楼的20余间房屋对外出租,整栋楼唯一出口不足一米宽

其间,许乐疏于对二层租户赵成安全用电的监督,长期放任赵成自二层私拉电线经楼道至一层给其停放在楼梯口处的电动自行车充电。

2017年12月12日21时许,赵成给放置在一层楼梯口处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后返回房间休息。

次日凌晨1时许,电动自行车电瓶发生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造成7人死亡、4人受伤的后果。

许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赵成在火灾中受伤,后主动投案。

12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失火罪一审判决十八里店乡电动自行车失火案被告人许乐、赵成有期徒刑三年、四年。

嘉宾:王青山律师

方弘:租户赵成违法给电动车充电引发火灾,造成7人死亡,4人受伤。为什么房东许乐也被定罪量刑?

王青山:这里面涉及到两个人,一个是房东,一个是给电动车充电的用户。从法律的角度讲,他们两人各有各的责任。

房东是否被冤枉了呢?这当然要从法律上来进行分析。

从目前的材料分析,房东出租的房子在消防安全上可能有问题,不知道这个房屋有没有通过消防验收。从报道来看,房屋的出口可能设置不规范,房屋的唯一出口不到一米宽。

这或许是房东没有尽到安全义务的地方,是他的责任。但是,这个责任是否构成失火罪,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我认为房东不构成失火罪。因为:

第一、毕竟给电动车充电的行为不是房东实施的。在这个过程,他是不作为,而作为的是给电动车充电的车主。过失犯罪是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的。

第二、房东在消防方面到底要尽多大的义务才构成刑法上的失火罪?有没有超出房东主观的预料范围内?超出或者不超出他的主观预料范围的标准和界限在哪?这是我们重点要讨论问题。

方弘:房东是否能够预料到他所出租的房子,租户会私拉电线给电动车充电,同时是否能够预料到或者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料到电动车会在充电的过程当中失火?这个很重要。

王青山:电动车在充电的过程中会不会失火,在电动车出厂的时候,厂家肯定做了实验。例如,一万张电动车充电的时候,有一张到两张会产生自燃,这个大家都知道,而且法律也允许。

因为,人类目前现有的技术水平还没有办法让电动车百分之百不自燃。所以,我认为让房东认识或者预测他在给电动车充电的过程中会自燃,这太苛求他。

从《刑法》的角度讲,如果行为人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他就不构成过失犯罪,更不构成故意犯罪。

具体到本案,房东认识不到给电动车充电的行为会造成电动车自燃。当然,后面烧死人的后果,房东就更认识不到了。

方弘:您认为房东在主观上不符合失火罪的构成要件-主观过失?

王青山:对。失火对于房东来说是意外事件,意外是不构成犯罪的。

方弘:同理,电动车的车主给自己的电动车充电,按照您的逻辑,他可能也预料不到电动车会失火。因此,电动车的车主也不构成犯罪吗?

王青山:对电动车车主来讲,他是否能预料到的要求和标准要比房东要低一点。即房东预料不到并不意味着电动车的车主也预料不到。

对长期使用电动车的车主来说,判断的标准应该稍微严格一些。但是,尽管判断严格,要让电动车车主预料到电动车充电会自燃或者自燃会造成很多人死亡,我觉得还是太苛刻。

我个人观点,电动车车主也不应该构成失火罪。

方弘:我们小区的楼道里面一直都贴着告示,内容大概是说电动车不要停放在楼梯里面充电,有可能会引发火灾。一些媒体也会有这样的公益的宣传。从宣传的广度来讲,我这个不骑电瓶车的人都知道电动车充电不能在楼道内,因为有可能会引起火灾。那么,作为电动车的车主为什么不能预料到呢?

王青山:这个话题非常有意思。

《刑法》理论上对电动车车主是否能够预料到危害结果的发生的认定,确实比较难。因为,很多的律师、法官和法学研究者对这个问题的争议比较大。这个问题没有非常绝对的标准。

《刑法》认为行为人按照一般人的观点,行为习惯,大家能够接受的标准去生活,《刑法》不会苛求,为难人,不会去判刑。

尽管,媒体有报道,小区也贴纸条来提醒住户电动车不能在楼道里充电。但是,是否有报道或者别人是否提醒过行为人,并不是《刑法》认定的唯一的或者绝对的一个入罪的标准。

我认为,《刑法》主要还是考察个人的智商,看个人的智商有没有问题。如果某个人比较傻,就不能给他(她)判刑。

方弘:这就会造成一种不公平。我们很难判断特定的某个人是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否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具体到某一个人到底知不知道,是不是太难判断了?

王青山:公平问题是我们大家非常重视的问题。但是,公平的概念很模糊,也很难有统一的标准。每个人的观点都不一样。

《刑法》会对人的自由和生命造成严重的、不可挽回的后果。因此,《刑法》可能更注重比较明晰的判断标准,这样对每个人才是公平的。

方弘:本案的关键就是给电动车充电会造成自燃,这是否是一个比较明晰的、大众普遍明知的标准?

王青山:不一定。我是一个很普通的人。我在任何时候给电动车充电的时候,我都预料到经过厂家测试后的电动车是合法的、安全的。在政府都认为这是合法的情况下,我正常情况下给电动车充电,我认为没有什么安全隐患。

方弘:我们知道,给电动车充电应该在停车棚或者其他指定的地点充电,而不应私拉电线,比如在楼道或者是在房子的门口充电,本案中私拉电线的行为和给电动车充电的做法也是违法的。

王青山:这要分三个层次来讲:

第一、私拉电线的行为是违法的,并不表示后面其他行为都是违法的。不能用非此即彼的二分法来分析问题。

第二、一个行为违反了《行政法》的前提下,不一定违反《刑法》。

第三、如果没有法律的规定,是不是电动车在什么地方充电都可以呢?谁规定电动车必须要在单车棚里充电?如果在单车棚里自燃了,把其他的电动车烧毁了呢?即便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也不一定要判刑。

《刑法》上的过错和民事上的过错以及个人观点的过错完全是两码事。一定要把这个概念分得很清楚,才能够对这个案件作出比较准确的判断。

在单车棚充电,只强调充电的地点,这不是《刑法》所要求的。《刑法》要求的是你的插线板或者是充电的电线能不能够承受电压的要求,这恐怕才是《刑法》关注的。

即如果你买的劣质的电线和插线板出现了问题可能就有《刑法》上的过错,而不是看充电的地点。

方弘: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电单车充电有发生失火的可能性。在楼道里给电动车充电,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这种情况下,发生火灾会给广大的周边群众居民造成非常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如果不定罪,大家都可以肆意妄为,随时充电,这给我们普通的大众的生命财产也会造成更大的危险?

王青山:这个问题也非常好。

但是,这个问题有个误区:

《刑法》上并非在损失比较巨大的情况下,就要给人定罪或者给人定罪以后就实现了正义和公平。

《刑法》强调的是当损失巨大的情况下,法官一定要克制住内心的冲动,要按照法律来给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认定。不能让感情占了上风,这不是《刑法》的要求。而恰恰相反,《刑法》是反对这样感情用事的。

方弘:本案造成了七人死亡,四人受伤的惨重后果,而引发这个后果的主要原因是电动车失火,前提是车主给电动车充电,作为伤者和死者的家属,他们的损失应该怎么办?

王青山:《刑法》不给他定罪,并不表示他在经济上不能得到赔偿。《刑法》上不构成犯罪,但是在民事责任上,不见得能够免除。

在这个案例中,有三方可能会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

一是电动车的车主。

二是房东。因为房东的消防设施不完善或者不标准,没有及时的减小损失。

三是电单车的生产商。正常情况下,电单车这种相对比较危险的产品都有责任保险,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它承担的责任是严格责任即产品质量责任。

我还是坚持我个人的观点,感情不能代替理智。

方弘:您对主观上到底是否能够预料到事情的后果的判断标准的认定要比较严格一些。法院也有一个自由裁量权,是不是也不能严格的推定法院认定电动车车主构成犯罪就是错误的认定?

王青山:这个问题确实是非常重要,也非常难以判断。俗话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官这样判,确实不太好说判错了。

这几年出现了一些说让广大的老百姓不能理解的案例,我觉得可能还是法官判的有一点点问题。

因为,法律来源于生活!

既然法院的判决让大多数老百姓不能理解,那法律还来源于生活吗?我们老百姓天天在生活中。

从《刑法》惩罚的严厉性的角度来考虑,我觉得在定罪量刑时还是要保守一点,宁可保守不能激进,可能要合适一点。

另外,从更大的范围上讲,如果不给这两个人判刑,以后类似这样的情况,相关人员都不会判刑,那不是实现了更大的正义和公平吗?

方弘:这就要看对公平和正义的理解了。对于逝去的七条生命以及四名伤者来说,对相关责任方的判刑并不意味着就能够给他们一个交代。但是,对于房东和电动车车主的刑事责任的追究是一定要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判决。

这个案件还不知道两名嫌疑人还是否会上诉,但是也引发了我们一些疑问:广大的电动车车主以及房东,该怎么给电动车充电?在出租房屋的过程当中又该注意些什么问题才能够避免牢狱之灾或者是其他的法律风险?

王青山:如果这个案件判了电动车车主的刑,那么广大的使用电单车的用户,该怎么充电呢?

因为,现实情况是各种各样的,有些地方没有充电房,只能在自己家里充电,除非不用电动车或者不充电。

法律或者法院的判决对于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有一定的导向作用。

但是,一审判决的导向会造成什么样的结果呢?总不能说因为交通事故就不用车了吧?因为高空坠物就不修楼房了吗?因为电动车没地方充电或者充电有这样的风险就不用电单车了吗?

随着现代科和生产力的发展,对人类的生产力有巨大帮助的工具,我们该怎么处理它给我们人类带来福利的情况下,也给我们带来一些负面的东西?怎么处理这两者的关系?

我们的老祖宗们说的比较好,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

方弘:房东出租房子可能除了担心房租怎么收到手里之外,无论如何都预料不到自己会遭遇牢狱之灾,房东如何避免被判刑坐牢?而电动车车主充电所引发的风险,到底如何预防?

从本案的一审判决中,我们很难找到答案。

又一次出乎我们预料的判决会是终审判决吗?

我们会继续关注!

嘉宾:王青山律师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