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决定》,表示《土地承包法》根据决定作出相应修改,重新公布。今天本文就带您看一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决定》说了那些内容,掌握第一手资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决定》(以下简称就《决定》)的最大改变和亮点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进行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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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决定》中增加了一条即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也就是说土地经营权在全国各地试点经过实验和分析后,正式写入法律。

其次,对承包方的权利进行了修改,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明确赋予了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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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国家保障农业居民土地承包权,任何人都不得干涉。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同时,还明确指出保护农户选择交易或者不交易的自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决定》得发布,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土地经营权流转在经过试点工作的调研取证后也切实证明了这一政策可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激发农业活力。如果您对此疑问,欢迎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以专业的律师团队,热情的服务态度,敬业的工作精神,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