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施行,“子女教育支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将更有力地释放减税红利。作为重要的分配法之一,个人所得税法的正当性基础是可税性原理所蕴含的“收益性”要素。
个人取得的收入首先是为了满足自己和家庭成员的生存需要,因此,在教育支出不断攀升并成为居民家庭支出主要部分以及国家鼓励二胎政策实施等背景下,“子女教育支出扣除”这一政策,既有开创意义,也有现实价值。
新个税改革之后,子女教育支出扣除成为此次个税改革的亮点之一,众所周知,旧个税制度只是单纯的以一个标准来衡量纳税金额的多少,与实际情况相背离,随着教育被越来越重视,每个家庭的对子女教育支出都占了收入不小的比重,在旧个税制度下,这部分支出负担了个税,对纳税人造成的压力巨大;新个税制度考虑到了这个现实情况,从实际、源头上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并且这一制度的出台,说明国家越来越重视我们的教育,可能对整个国民教育都会产生重大且深远的影响。
个税改革政策中的子女教育支出指的是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为子女得到教育而发生的支出,这意味着可以用税前工资为子女缴纳学费,相当于用之前旧政策下本应该交税的税款为子女缴纳学费了,这将大大降低家庭的教育成本,教育成本降低了,家庭将会使用同样的教育支出,让子女享受更好的教育;同时也会使原本可能没有机会上学的孩子有机会得到学校教育,从而提高了新一代青少年的整体素质。
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第二章子女教育第七条中指出:“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第二章第五条中指出“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下面为大家举例说明:
王瑜的孩子在高中毕业后,就去国外读大学了,那么她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候,还可以像之前一样,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吗?
答:是可以扣除的。因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由此可知,王瑜的这种情况,是符合扣除条件的,可以按照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第二章子女教育第五条中指出:“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举例解释如下:
王瑜的女儿在大专毕业之后,就去一家企业上班了,过了一段时间,她认为需要提升一下自己的学历,就通过自学考试的方式,拿到了本科学士学位,在她女儿读书的这段时间内,她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吗?
解释:是不可以扣除的。因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王瑜的女儿接受的是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不符合可以扣除的条件,那么是不可以扣除定额1000元的。
个税改革后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中,未满3岁的子女,是否可以扣除?
2018年12月13号,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其中规定了关于子女教育这一专项附加扣除,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规定扣除的范围并没有包括未满三岁的阶段,所以未满三岁的子女是不可以扣除的。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