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墓地的布局和排列看,可以认为是在同一氏族乃至同一家族域之内墓位排列情况及随葬陶器的细微变化,都显示出死者似乎是同一家族中的几辈人。同时,他们又都是部落中执掌大权的显贵。研究者认为这些实实在在的考古资料,才是藉以建立上古信史的依据,而它和“禅让”传说的某些理解是有所抵的。确实,这些新的发现对我们认识“禅让”传说有重要意义。曾有研究者认为,在尧、舜、禹时代财产公有,领袖人物不仅要和普通氏族成员一样手胝足、粗饭敝裳,还得吃苦在前,所以领袖职位无须相争,必然相让。现在看来这是对历史的误解。《尧典》赞扬尧的品格有“允恭克让”,《史记》作“为富不骄,贵而不舒”,已指出领袖人物处于“富”、“贵”的地位,与一般社会成员拉开了距离是符合历史真实的。

而且陶寺墓地揭示,这时已有了实际上的“世袭”,五代领袖相继出自同一家族,延续时间约在百年上下,这也和文献记载尧、舜、禹的“年龄”均达百岁相合。因为一代领袖虽不可能有百年寿命,但在古代社会,同一氏族的继任领袖,往往继承前任的名号,尧执政九十载,应是产生于该氏族或家族若干代执政者的积年。年三十尧举之,年五十摄行天子事,六十一践帝位,执政三十九年,百岁崩于南巡途中的舜也是这样。被尧选中的舜与“践帝位”的舜及“崩于南巡”的舜应属于同一家族异代同名的几代首领。

所以这些文献记载,也透露出当时的确存在实际上的“世袭”。不过这种实际上的“世袭”与传子制有着本质的区别。摩尔根在《古代社会》一书中曾介绍说在保存母系制的易洛魁人中,氏族成员有选举和罢免氏族首领的权力,选举由成年男女自由投票。“选出的人通常是已故首领的亲兄弟、或其姊妹的儿子,尤其是死者的亲兄弟或其亲姊妹之子最容易选上。”所以领袖人物数代出自同一个家族并不等于世袭制确立。

在0世纪50年代,云南沧源佤族社会也存在类似的制度。如戛驮佤族政治领袖是头人,最大的自称达贺勐,掌管寨中一切事务。虽然世袭,但都必须要经过头人会议认可。其他头人分管宗教仪礼及其他政事,也是世袭,但除经头人会议认可外,还须得到达贺勐的同意。寨中的事务均要通过头人会议讨论决定,不能由个人独断专行。这说明领袖人物的推举虽然首先考虑的是在任首领的“嗣子”,但“嗣子”并没有法定的继承权,而需要经过议事会的认可。议事会对继任人选的考察,反映出一个人能否担任领袖的先决条件,是在公共事务中的领导才能和具备原始共产主义的道德规范。如舜有在山林川泽中虽经暴风骤雨,仍行所不迷的能力,并能使远方宾客皆敬的才干。即使他属于“疏远隐匿者”,也可以继任领袖的职位。

由此可见,公共事务要经议事会集体讨论,领袖人物在听取大家意见基础上作最后裁定,领袖人物的继位人选也要经过同样程序。这样的制度曾经普遍存在过。由于在候选人提名过程中,习惯上优先考虑前任首领的亲兄弟和“嗣子”,所以很容易形成实际上的“兄终弟及”或“父死子继”。这些人之所以会被优先考虑,主要原因在于他们在领袖人物道德规范方面得到更多的耳濡目染,也有更多机会展示自己的才能。所以是否能担任领袖,最根本之点在于个人的能力与品格,任何人都没有法定的继承权,这应是“禅让”制度的基本内容,也是与传子制度根本区别之所在。在“夏传子,家天下”,即传子制确立以前,尧、舜时代仍属于“禅让”制的时代,对领袖人物所要求的道德规范仍然是允执其中”,并“为大家办事”。

当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制产生并日益发展,在世袭制确立以前,氏族制度的机关已逐渐脱离人民大众,并且开始了对领袖职位取和反取的斗争。例如在“班洪部落”的调查报告中记录了一个实例:班洪寨赵姓汉人是“王子”的得力助手,深受重用和信赖。更早落户的高姓由此被疏远,因而产生了不除赵家就没有高家的想法,从而造假信,说赵家要反班姓为王,于是“班洪王”令人杀尽赵家主要成员。“班洪王”所以会听信谗言,滥用权力维护自己的地位不是偶然的。“班洪部落”是通过武力征服,统一班洪地区各个寨子和部落形成的,被征服部落要为胡姓官家和衙门砍柴种地,挖坟抬尸,其土地也得让官家随意开垦耕种。

在政治方面也逐渐发生变化,作为具有最高权力性质的议事会不常开了,“王子”个人权力增大了。大伙头原是各小部落的首领,选举和撤换原是部落内部事务,现在任命不仅要得到“王子”的认可。“王子”还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更换大伙头。各大户和村寨头人绝大多数是富裕户,“王子”和“衙门”更不用说了。这些头人的社会地位和威信高低也和自身经济条件的好坏关系密切,并成正比,反映出在那里从“王子”、“衙门”、大小伙头到百姓,也形成了金字塔式层次分明的等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