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军路团队
新年伊始,经媒体公开披露的已经有多起拒服兵役的青年被通报,这些拒服兵役青年在自愿入伍后,因个人原因怕苦怕累、不愿继续在部队服役,经军地领导及家人多次沟通无果后,最终被部队作除名处理,退回原籍(或征集地)。
部队对拒服兵役者予以除名处分,这项处分严不严重呢?翻开《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其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义务兵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除名:
一是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且经常拒不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二是擅离部队或者无故逾假不归累计15日以上的;三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适用本条令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给予开除军籍处分的。
新战士自愿入伍后,受不了部队严格的管理约束或严酷的军事训练,以各种理由要求提前退出现役,经批准教育仍不改正的,已经违反了部队的纪律条令,对当事给予除名处分,是合规合理的!
那么,除名到底是一种怎样的处罚呢?以201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规定的处分项目规定,除名处罚只适用于义务兵,不再适用士官、军官或文职干部。
对义务兵的处分项目,依次从最轻到最重处分,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撤职、降衔、除名、开除军籍。从中可见,除名处分仅次于开除军籍,是较为严重的处分项目,但在处罚力度上仍是不及开除军籍的。
对义务兵的除名处分实施,由所在单位提出书面处分建议,团级以上单位机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正职首长审核后,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违反纪律被处名的义务兵,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单位出具证明,并派专人将其档案材料送回征集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同时要求在全县进行通报。
对于开除军籍处分的人员,其不仅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直接由批准单位出具证明,派专人遣送回原征集地或原户籍所在地或配偶(父母、子女)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同时明确要求向社会通报。不过,没有明确移交档案事宜,也就不再有参军履历。
从退役军人事务部去年8月3日颁布的关于印发《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要求对全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进行建档立卡,在有关部门的采集解释中有明提到“对开除军籍人员一律不予采集,除名的退役士兵可以采集。”
所以,义务兵被除名,这处罚虽然严厉,但对于部队来说还不够重。于此,去年新修订的除名处分不再受用士官对象,仅限于义务兵。不过对于义务兵拒服兵役的可耻行为,地方依法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很有必要,让其在享受社会普通公民待遇上受到限制,甚至在户籍簿上印上“拒服兵役”永久字样,这样惩戒更有威慑力!
参军光荣,逃避服兵役可耻!希望广大青年,不忘初心,牢记家乡父老的殷切期盼和父母离别时的叮咛,安心服役,建功军营,让参军成为全家的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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