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人之心不可无, 害人之心不可有。这是做人的最基本,但在现实生活中有多少人能做到独善其身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讲一个防不胜防的男子,人家女子本离异,还带着当时才10岁女儿,你们因务工相识并续建临时夫妻,本想着生活不易,互相有个照应,男子倒好,竟是披着羊皮的狼,连其10岁的女儿也给“照顾”了,对“继女”实施性侵并致其怀孕。这样的男子也是天下难找。近日,经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高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获有期徒刑11年。

2年前,今年44岁的刘某某离异后到山东临沂兰山区务工,认识了同样离异的女性井某,后二人发展为同居关系,为了节约生活成本,二人租住在一处民房。井某与前夫所生女儿马某某(当时年仅10岁)随二人共同生活,并称刘某某为“爸爸”。由于井某经常外出工作或者上夜班,此时就由刘某某负责照顾马某某的起居、上学事宜。

一天夜里,井某发现刘某某走向了自己的女儿马某某的床,就质问刘某某是否侵犯女儿,但刘某某矢口否认。井某询问马某某,马某某表现出非常害怕的样子,乞求母亲不要上夜班。但井某没有把这些异常放在心上,仍将马某某放在家里,自己外出。

2017年10月份,马某某小姨发现马某某身体不适,遂带其到医院检查,结果竟然是已经怀孕四个月。小姨立即带马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迅速立案侦查,同日将马某某的“爸爸”刘某某抓获归案,刘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原来,自2017年7月份开始,刘某某与井某的关系开始变得紧张起来。出于报复的心理,刘某某以给马某某玩手机为诱惑,多次趁井某外出之机,对其实施强奸。而马某某刚满12周岁,心里只有害怕,什么也不敢告诉自己的妈妈。

办案检察官认为,此类性侵害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是:“临时夫妻”家庭关系不稳定,为犯罪行为埋下了隐患;熟人作案,性侵手段隐蔽、作案时间长,不易被发现;被害人年龄普遍较小,初次被性侵时间甚至提前12周岁之前。在此,办案检察官提醒,组建“临时夫妻”还需法定的婚姻手续来保障,对于经历过父母离婚的孩子更要多关心关注,使他们阳光成长,避免因父母的感情生活而受到更大伤害。

其实办案检察官已经将这种不应发生的事情分析的很透彻了,临时夫妻毕竟不是原配夫妻,孩子毕竟不是亲生的,重组的家庭难免会有分歧和矛盾,而遇到这样的问题时,除了提高孩子的防范意识,同时也要加强大人的看护,特别是作为母亲的,对女儿更要多烦心,而本案中的女子因为经常上夜班,给了女儿与男子独处的机会,其实这也是给了男子犯罪的机会。所以说,原配夫妻本不易,离婚后再婚或是临时夫妻更不易,但不能因为凑合而把孩子的前途给毁了,想想才12岁的女孩就怀孕4个月了,这让孩子以后如何面对社会?也希望我们有着类似家庭的大人们,真的能从中汲取教训,做好防范,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不应该有的侵犯。大家说对不对?以上图文无关,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