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刘退休后被村委会 " 返聘 ",可一次办事途中他因路滑摔倒致骨折入院致九级伤残。因为是退休人员,老刘和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到底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双方难以达成共识,无奈之下老刘将村委会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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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是某街道村委会村民代表选任的村监督委员会成员,某街道村委会每年给刘某开支 800 元。2018 年 1 月的一个早上,刘某与原某街道村委会会计朱某到向阳镇政府经管站为村委会办理业务,途中因路面结冰突然摔倒。刘某受伤后在鸡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18 天,诊断为右股骨颈闭合性骨折。经司法鉴定,刘某伤残评定为九级。出院后,刘某找到村委会要求赔偿,因刘某是退休后被村委会 " 返聘 ",双方在赔偿问题上产生了争议。为此刘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某街道村委会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 7 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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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办案法官介绍,本案的争议的焦点为:当天刘某是否是在为某街道村委会办理业务途中,因路滑导致摔倒受伤?刘某与某街道村委会之间是什么关系?如果刘某是在为村委会办理业务过程中受伤,某街道村委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也出现了几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与某街道村委会之间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刘某在为某街道村委会办理业务过程中受伤应按工伤规定予以处理。

而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与某街道村委之间是雇佣法律关系,即劳务关系,刘某在为某街道村委会办理业务过程中受伤,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某街道村委会应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与某街道村委之间是雇佣法律关系,即劳务关系,刘某在为某街道村委会办理业务过程中受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应由某街道村委会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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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系某街道村委会村民代表选任的村监督委员会成员,其已达到退休年龄,刘某与某街道村委会之间应为劳务关系即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通过刘某以及证人的证实,可以认定刘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该条是针对生活中因雇保姆、家庭装修等在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中可能产生的侵权问题的规定,但本案被告为某街道村委会,不应适用本法条来处理。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故某街道村委会抗辩称,其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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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某主张的误工费一项,因刘某系农民,其将自己的承包地承包出去,每年领取承包费,刘某受伤期间并未减少收入,故刘某主张误工费 12600 元不予保护。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街道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合计 5.5 万余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