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村委会无权截留!

“听说,俺们的土地可以不用自己种了?”

“是啊,好像是可以交给人家去种,我们只用收租金就行了~”

“哇!这政策不错不错!早就不想种了,荒着又可惜了。不过,这要是交给别人种,是不是要办手续?不给村里“意思”一下能行吗?”

“这我还真不太了解。要不我找人给你问问哈......”

话说新政策一出台,老百姓自然也会关心,何况还是跟自己密切相关的制度呢。对农民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对土地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尤其是可能给农民带来收益的土地经营权。不过,农民们也会有这么一个疑问,这我家的地既然所有权是集体的,那是不是我给土地出租出去,村委会是不是要分点收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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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当然不能了!根据新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第二十三、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根据该条规定,村集体虽然享有土地的所有权,但是农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应当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所衍生的权利,对于土地经营权流转之后所产生的收益应当由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所得,村集体无权取得该笔收益,也不得截留、扣缴。村委会仅仅作为代表全村村民行使本集体经济组织权利的一个机构,更无权取得该笔收益。

不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还是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的,比如说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原则,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原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权原则以及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原则。同时,在昨天的推文中,小编给大家讲述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程序以及注意事项,农民朋友们可以去查看一下昨天额文章,这里就不再赘述了。因此,农民朋友们,只要在遵守以上原则,并履行相应的程序要求就可以将土地交给他人耕种,自己收取租金就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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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就土地经营权所获得的收益分配问题,根据新法第二条规定,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也就是说,只要是农户内的家庭成员对该笔收益都享有取得权,并不能说该笔收益只属于本户登记的户主。

小编提示:虽说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是土地经营权还是属于农民的一项权利,不属于集体的权利,因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带来的收益理应属于农民所有,村委会无权获得该笔收益,更不能以任何理由截留、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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