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在全国各地试点都获得了显著成效,为此《土地承包法》也进行了修改,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正式确立。为了保护广大农民同胞的权益,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过程中,坚持农民自愿流转原则,经营权的流转由农民自主决定,任何人都不可以强迫。今天,本文就带您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自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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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也就是说,承包方可以选择土地经营权流转,也可以选择自己经营。

其次,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流转原则中明确规定了自愿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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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如果国家工作人员随意干涉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任何人都不得干涉农民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自由。

综上,自愿是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前提也是对农民权益的重要保障,农民同胞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做出合理选择,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如果您对此疑问,欢迎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以专业的律师团队,热情的服务态度,敬业的工作精神,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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