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三期职工是人事管理中的难点,很多人都以为处于三期就是拿着免死金牌,单位不能处理自己。但是女职工产假结束后未请假也不回岗上班,单位能否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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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范于2015年12月26日入职美丽公司从事美容顾问工作,执行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范范从2017年1月9日开始休产假直至2017年5月16日,产假到期后范范向美丽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哺乳期3个月,美丽公司因岗位人员紧缺,故未批准。范范于2017年5月17日开始休病假,直至2017年8月16日。三个月医疗期满后,范范又向美丽公司提出申请休哺乳假,美丽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范范送达《拒绝休假申请》,对范范提出的哺乳假申请未予批准,并向范范邮寄送达《督促回岗通知书》,通知范范其医疗期已于2017年8月16日届满,要求其于2017年8月17日回岗上班,否则依范范本人已签字过的员工手册中考勤管理制度将按旷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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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范范2017年8月17日未到岗上班,亦没有提供相应请假手续,故美丽公司向其发出《旷工通知书》,再次要求范范返岗,因范范直至8月21日始终未到岗,美丽公司以范范严重违纪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范范认为自己处于“三期”且身体原因不能返岗,应当受到特别保护,美丽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本案经过仲裁阶段。仲裁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但该条款所规定的哺乳假,非必须给与女职工的法定假期,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员工已明确知晓用人单位以及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在已知哺乳假申请未得到批准,且在医疗期满后明确收到返岗通知的情况下,没有履行病假或病假手续,也没有返岗上班,故认定员工存在旷工且已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单位解除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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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忧分析

我国法律对“三期”女职工保护有特别规定,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期”女职工的保护是有条件的,并非无原则。

如“三期”女职工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如严重违纪、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用人单位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故“三期”女职工不能以自己处于“三期”为由而不受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约束。

但需要注意的是,单位要注意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及履行对员工相应的管理及告知义务,特别是本案中员工申请哺乳假单位主张未批准的形式较为关键,直接决定单位是否批准以及员工之后未到岗是否能够构成旷工。一般来说,员工手册中对员工请假以及单位批准手续均有严格的规定,并且最好采取明示。

本案中单位以书面方式明确拒绝员工哺乳假的申请,与请假流程相呼应。以免因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导致被裁审机构认定为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