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8人死亡的阳山“7·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出炉

事故被认定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7名公职人员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事故经过

搭载44名工人的货车侧翻坠入山沟

2018年7月19日傍晚,江英镇大桥村至三联村水岩村小组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造成6人当场死亡,3人重伤被送往医院,重伤病人有2名后期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共造成8人死亡。

据事故调查组了解,2018年7月19日傍晚,益民合作社工人从荣岗村黄丝平蔬菜基地收工。18时25分,司机黄某驾驶中型仓栅式货车运载蔬菜及搭载44名工人由阳山江英镇三联村委往江英镇大桥村委方向行驶至Y884线K2+400路段时,车辆冲出路外翻坠山沟。
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载有80余个塑料框的西红柿和青瓜,堆放在车厢靠近驾驶室的前半部分,车厢后半部分及驾驶室载有45人,其中驾驶室包括司机在内载有6人。事故车辆行驶方向道路为长下坡向右急转弯,无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标线,无路灯,车辆摔落的转弯处左侧深沟最深处为5.7米,沟底有石头。
事故调查组认定,清远市阳山县“7·19”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系司机黄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货运机动车超员载客,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导致车辆侧翻冲出路外坠入山沟。

追责

7名公职人员被给予常纪政纪处分

事故调查组还认定,益民合作社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建立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雇佣的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聘用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货车,长期使用货车接送工人、人货混载。益民合作社的法人代表、实际经营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事故车辆车主周某,长期存在纵容、默许人货混载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目前,周某因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已被阳山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事故调查组还认定,阳山县江英镇政府履行Y884线建设管理主体责任不到位,阳山县公安交警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阳山县交通运输部门履行加强道路安全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工作不到位,阳山县人民政府落实道路运输安全指导责任不到位。包括江英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王文东、江英镇副镇长黄满成在内共7人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采写 | 清远日报记者彭勇珍 通讯员清应急宣

编辑 | 叶紫

校对 | 喵果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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