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人酷爱凉茶,众所周知。市面上的凉茶铺遍开大街小巷,大多数凉茶铺经营者秉着实诚、良心、负责态度 , 精心熬制凉茶,但也存在小部分经营者为追求凉茶效果,在凉茶里添加法律、法规禁止添加、使用的物质。近日,广东省中山市就有两名凉茶经营者往凉茶里掺消炎药,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判刑。

2015年11月开始,郑某兴、郑某穆在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合伙经营“保草堂凉茶店”。2018年年初,郑某兴向郑某穆提议,在保草堂销售的凉茶中投放消炎药以提高凉茶效果及经营效益,后郑某穆在保草堂熬制的"下火王"凉茶中投放消炎药并进行销售。

同年5月14日,中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到坦洲镇保草堂凉茶店中购买“下火王”凉茶样品后送检,经中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上述凉茶中检出对乙酰氨基酚成份,含量为1679.2ug/ml。

2018年9月4日晚,郑某兴在坦洲镇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9月10日上午,郑某穆在坦洲镇大兴路保草堂凉茶店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郑某兴、郑某穆如实供述了罪行。

经依法审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郑某兴、郑某穆提起公诉。2019年1月2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郑某兴、郑某穆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说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根据以上规定,可判断凉茶属于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对乙酰氨基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 2015年二部 ) 第318-319页中列明的药品,不得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且"对乙酰氨基酚"是医学上的止痛药,不同人群服用的剂量均有严格限定,若不慎过量使用,则会导致肝肾功能异常。

本案中,被告人郑某兴、郑某穆在保草堂生产、销售的凉茶 “下火王” 中添加了禁止添加的药品,该二人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18年以来,广东省中山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民生检察工作。积极推进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稳步开展“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工作,采取现场指导、联合督导等方式,共建议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8件72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4件4人。与中山市公安局、食药监局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危害水产品安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山市共查处水产品违法犯罪案件91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85件,中山检察机关摸排2016年以来水产品领域违法犯罪线索共250余条,派员适时介入侦查15次。

中山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通过此案,检察官给凉茶铺经营者敲个警钟:莫因追求利益,而丢弃经营凉茶店的初心,做出损人不利己的行为,以免后悔莫及!

采写:南都记者 吴笋林 通讯员韦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