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这一操作后,让他陷入了“赔了房子又折钱”的困境。

据悉,厦门陈先生之前借用小舅子小刘的名义在厦门买了一套房子。不料,后来小刘与妻子闹离婚,刘太太突然“翻脸”,不认可“借名买房”的说法,称二姐夫的房子自己也要分一半。

于是,刘太太将出资购房的姐夫陈先生等人都告上法庭,刘太太起诉说,这套房子登记在丈夫名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有她的一半。

据悉,原告刘太太今年30多岁,丈夫小刘比她大四岁,两人结婚已经十多年了。这一次,因双方闹离婚,引发了一起“借名买房”的官司。

“借名买房”风波起

原来,在2010年的时候,被告陈先生借用小舅子小刘的名字在厦门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小刘名下。当日,小刘与陈先生签订一份《房产预约买卖协议书》,约定甲方小刘同意将其已购讼争房产以总价共计77万多元转让给乙方,刘太太与小刘均在协议上签了字。

2015年,小刘与刘大姐签订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房产成交价785000元。刘二姐作为小刘的代理人在上述合同上签字。最终,讼争房产登记到小刘的大姐名下

不料,就在小刘、陈先生和刘大姐之间进行房产转让期间,小刘家“后院起火”,他和妻子打起了离婚官司!

房产究竟应该归谁所有?

近日,刘太太为此将刘大姐、刘二姐和二姐夫陈先生一并告上法庭。其丈夫小刘也被列为“案件第三人”。

刘太太起诉认为,丈夫小刘与陈先生、刘二姐恶意串通,这套房子的评估价是180万多元,但丈夫转让给其大姐的成交价却只有78万多元,以超低价格转让上述房产,损害原告利益。因此,刘太太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刘大姐归还房屋,并配合将房屋产权变更恢复至小刘名下经审理,思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讼争合同无效。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又上诉到厦门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太太的诉求。

刘大姐、陈先生、刘二姐和小刘他们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并非恶意串通。

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还向法官提交了新的证据,证明陈先生曾不间断转账给小刘用于购买讼争房产的事实。另外,上诉人还提交了录音和短信等证据,证明案涉房屋系陈先生、刘二姐所有,小刘仅系挂名所有权人,刘太太对此是知晓并确认的。

近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所以变更原一审判决的认定,应当予以改判,终审判决驳回原告刘太太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借名买房”潜藏着众多风险,一旦遭遇法律纠纷,买房人很可能无法用法律手段来维权。因此,不要存有规避政策、钻法律漏洞的侥幸心理,应当尽量避免使用他人名义购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