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 石裕食药监 ) 行罚决〔2018〕042 号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比照《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执行标准》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12月4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听证告知书》[(石裕食药监)听告﹝2018﹞042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在食药监管部门查处期间,你公司在经营场所张贴该产品的召回公告,主动对该产品进行召回,并制定了食品召回处置方案,具有从轻处罚理由,我局予以采纳。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156.8元;2、罚款9900元;3、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4桶;罚没共计14056.8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___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起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