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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整治“大棚房”的

通告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依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以及中央和省、市有关政策要求,县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对各类违法占用农用地建设“大棚房”(以下简称“大棚房”)行为进行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大棚房”是指以设施农业项目为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农用地性质,违法占地进行的非农业建设。

二、本次清理整治的重点是以农业为依托的各类农业园区、田园综合体、乡村旅游项目、风景名胜、休闲娱乐度假场所(包含规模较小的生态园、农家乐、采摘园)等项目区域内违规建设的别墅、休闲度假设施、商品住宅等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对占用农用地,超出设施农用地范畴,违背农地农用根本原则的,全部纳入整治范围。

三、所有涉及“大棚房”的违法用地和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必须立即停止,并于2019 年1 月31 日前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貌;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拆除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依法追究破坏耕地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各镇(街、园、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县国土资源、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配合,严格监管、严厉打击各类“大棚房”违法行为。

五、对暴力抗法以及干扰、阻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对各类违法占用农用地建设“大棚房”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进行监督、制止和举报。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县国土资源局 3118592

县农业局 3317705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3153214

临朐县人民政府

2019 年 1 月 20 日

什么是“大棚房”

主要包括三类:

第一类: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

第二类: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

第三类: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目前,按照上级要求,排查重点是以农业为依托的各类农业园区、田园综合体、乡村旅游项目、休闲娱乐度假场所、风景名胜等,包含规模较小的生态园、农家乐、采摘园、园区景区周边饭店及其他配套服务设施。上述项目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只要占用农用地(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设施农用地等),超出设施农用地范畴,违背农地农用根本原则,全部纳入整治范围。

【综合/临朐宣传、临朐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