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网购“爱好者”吗
您是否曾因等待宝贝发货而
心急如焚?
您是“时尚达人”吗
您是否曾对海淘“尖货”的真假
忧心忡忡?
您是“完美主义者”吗
您是否曾就网购商品的质量问题
进行维权?
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开始施行。这部法律对电子商务的相关概念、网络购物中常出现的纠纷、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权责等问题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规定。
《电子商务法》的颁布实施不但关系到数量众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关系到超过4000万电子商务直接与间接就业人员,更关系到近6亿网购用户。
没准就在阅读文章的这一刻,您或您身边的朋友就为网购中消费者权益如何保护而迷惑不解。别急,小编这就为您解读新鲜出炉的《电子商务法》。
一
重要概念
关键词:
媒介:互联网等信息网络
行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可以说,《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行为和电子商务经营者做了较为宽泛的定义,其中将微商、代购也纳入规制范畴,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注意:《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新闻、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方面服务不适用本法。
我在团购网站购买的实体店使用券,是否属于电子商务销售的商品?
此种情况应该区分对待。商家销售代金券、使用券等行为属于电子商务行为,商家的经营行为受《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的约束,而到店之后提供的服务则不属于电子商务行为。
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或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是否属于电子商务行为?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该类经营活动不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而不是指该类经营活动不属于电子商务行为。
微信内的个人代购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吗?
属于。微信内的个人代购是通过信息网络销售商品的自然人,当然属于电子商务经营者。
微信算电子商务平台吗?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而就目前而言,微信仅提供了用户交流平台,属于社交平台软件。
需要注意的是,该类在非电子商务平台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双方或者多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而是无法获得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的消费者权益保障。
二
《电子商务法》中的重要规定
(一)电商不得刷单、刷评价
你是否曾因为给出“差评”接到过来自千里之外卖家的骚扰电话,或因被所谓“好评”蒙蔽买回了“言过其实”的商品?
《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不允许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刷单、刷评价的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更是应当建立信用评价制度,不得删除消费者的评价。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二)搭售不得作为默认选项
您是否有过这样的体验,在网购商品或服务时,匆匆付款后才发现实际支付比定价高?原来是默认购买了捆绑销售的商品或服务。
《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对于搭售商品或服务,应当明显标注,不得作为默认选项。在以往的网络消费中,常常会出现消费者莫名其妙的购买了“加速包”“接送车券”等搭售产品,《电子商务法》对此类行为采取了否定态度。
《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三)电商及时发货并承担物流破损、快递丢失等运输风险
《电子商务法》颁布之前运输纠纷的默认处理方式一般是,卖家或买家一方作为主体,向承运方发起追责。《电子商务法》规定了如果没有另外约定,则由卖家承担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这对于“商品在运输中出现问题,而卖方和物流方互相踢皮球”的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退换货物流风险和责任由谁承担?如7天无理由退换货。
根据《消保法》第25条规定,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因此,该条款中指的物流问题,是从商家交付快递时起至消费者确认签收之时止。
(四)电子商务经营者及时退还押金
近期,一些知名互联网企业倒闭、押金难退,成为了消费者头痛的问题。《电子商务法》中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押金退还方式。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五)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禁止大数据杀熟
购买同样的视频网站VIP会员,A品牌手机用户比B品牌手机用户贵;同样是打车,起点和终点一样,用户价格却不一样;就连某客户端的红包中也有老客永远领的比新客少的“套路”。
针对这一“最懂你的人伤你最深”的现象,《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商平台应推出允许用户关闭“个性化推荐”的选项,以尊重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且电商平台应充分保护消费者的隐私,不得私自泄露消费者信息。
《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五条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六)举证责任问题
《电子商务法》规定由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于平台内的交易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三年。即如果该笔订单出现问题,则由电子商务经营者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订单内容的举证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
《电商平台及电商平台经营者
负有哪些责任?
电商平台既是电子商务交易相关服务的提供者,又是平台生态环境的主要管理者,其不但掌握了电子商务交易相关主体和交易过程的全部信息,还掌握各类规则的制定权,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电子商务法》对于电商平台及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责任承担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一是由电商平台承担一般赔偿责任的情况。
依据相关规定,电商平台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与电商一样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二是电商平台承担的先行赔付责任。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27条、第58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如果电商平台不能够提供平台内销售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或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消费者可以要求电商平台先行赔付责任,电商平台提供赔偿后有权向销售或者服务者追偿。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五十八条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三是由电商平台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法》规定,如果电商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造成了人身损害的,就应当依照电子商务法、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来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如果电商平台知道或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四是电商平台经营者承担的补充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38条第二款是关于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安全的商品或服务的规定,如果电商平台对于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电商平台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是电商平台经营者承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依据《电子商务法》第42条的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接到侵犯知识产权的声明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通知平台内的经营者;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应承担加倍赔偿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四
消费者应该注意哪些?
在网购的过程中,买卖双方推定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电子商务法》对物流交付时间和方式进行了规定,故消费者在签收的时候,最好当面验收、本人验收。不要为一时图方便,而给自己维权留下不必要的麻烦。
《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一条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十二条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同时,可以接受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委托提供代收货款服务。
此外,用户还应妥善管理自己的交易密码,以防遭遇财产损失。
《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七条用户应当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电子签名数据等安全工具。用户发现安全工具遗失、被盗用或者未经授权的支付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
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未经授权的支付是因用户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用户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通知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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