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迅猛发展

我国中小型民营企业如雨后春笋,纷纷冒出了头

可是大家都知道开公司容易,经营公司难!

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总会遇到大大小小的难处

其中最常见的大概就是资金问题了...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情况下

只能依靠传统民间借贷方式解决企业资金问题

于是,一系列的相关法律纠纷也被引发了...

大鲲就接过这样一个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

究竟由谁来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案例简介

被告周某因公司经营困难向原告彭某借款,原告按被告要求于2014年4月24日向被告为法定代表人的金天公司的账户转入160万元,被告于2014年4月25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款160万元的借条,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5月24日,如逾期则以日5‰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款,2015年10月18日,原告向被告送达《逾期欠款催收函》,要求被告于2015年10月30日前还款,被告在该函上签字确认,但仍未按期还款,原告遂依法起诉至法院。

涉案款项虽是被告以个人名义所借,但其作为金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借款之后将款项用于金天公司的周转经营,因此本案中原告申请追加金天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争议焦点

1.该笔借款应认定为金天公司的债务?还是被告的个人债务?

原告认为:从本案事实来看,被告系金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结合涉案借款的转账记录,涉案借款系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直接汇入了金天公司的账户,且从被告在庭审中陈述的事实来看,该笔借款确系用于了金天公司的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第二款的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与金天公司共同承担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认为:被告当时要求由金天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拒绝并强烈要求被告出具借条,被告认为其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应由第三人金天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人金天公司认为:公司于2014年3、4月份经营出现困难,借款的确打入了公司账户,也用于公司经营,金天公司认可该笔债务。

2.本案的借条中约定的违约金应如何进行认定?

原告认为:借条中承诺如逾期还款按照日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该约定从形式上和性质上属于对逾期还款利息的约定,因本案中约定的逾期利息标准过高,原告自愿将其调整为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被告认为:在原告送达给被告的《逾期欠款催收函》中,只要求被告于2015年10月30日偿还借款本金160万元,对于逾期利息未予主张,应视为其放弃该项权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不能成立。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

被告系金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以其个人名义借款,但是该款项实际用于公司经营,原告按照法律规定,要求被告和金天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现原告自愿利率调整为年利率24%,未违反上述规定的标准,应予支持。

律师总结

江玉阳律师说

民间借贷的案件看似法律关系简单,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因涉及到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同,个人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的多种特殊情况,导致案件在处理过程中要理清公司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并明确涉案借款的真实用途,才能确定具体对涉案债务的责任主体有哪些。

在民间借贷中,若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标准过高,法院会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判定,即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对于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法院不会支持,因此原告在起诉之时,可以将利率自动调整为年利率24%,以减少诉讼费用。

在公司经营过程当中

“老板们”经常会遇见各种法律问题

案例中的民间借贷纠纷只是茫茫法律海洋中的一粟

这个时候,企业法律顾问的重要性就体现出来了!

大鲲在这里提醒各位经营者

一旦遇到法律问题,务必先找律师咨询

最好提前规避,在公司起初就安排好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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