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20时许,李某(男,38岁,湖北省松滋市南海镇人)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经揭西县棉湖镇湖西村路段时,与王某锐驾驶的粤V***30号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本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揭西交警值班办案人员接警即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处置,伤者李某因头部、肩部受伤被送到揭西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

随后经司法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且李某持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33条之一款规定,已构成涉嫌危险驾驶罪。

李某1月22日出院后,接受揭西交警办案人员的调查取证。经讯问,李某对其醉驾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同日,李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揭西交警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并对其持有C1的驾驶证作出吊销行政处罚。现李某被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警示:醉驾万不该 随后牢狱来!

酒驾醉驾法律责任

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3、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5、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来源:揭西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