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应征入伍,是一份光荣的使命。守卫家乡保卫疆土,这是每个热血男儿的梦想。军婚在很多方面比较照顾军人,详情可参考以往文章(嫁给兵哥哥的限制和条件)。

但是,军人在结婚之时,也有很多的条条框框。如果违法国家规定,纵使你们海誓山盟两情相悦,也还是劝分不劝和的。

下面,就来看看军人结婚,有什么限制吧!

不管是要当兵的,还是正在当兵的,还是想要嫁给兵哥哥的,不妨都来看看。

(一)军人结婚年龄原则上按照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执行,但部队干部、战士和职工,应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关于晚婚的号召,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
(二)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符合军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干部建立恋爱关系后,要主动向党组织报告,由军队党组织和政治机关对干部的恋爱对象作必要的政治审查。学员在校学习期间,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结婚。
(三)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志愿兵原则上也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但个别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孤儿、因公致残的人员,提出在部队内部或 驻地找对象时,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由军(独立师)以上政治机关审查批准。战士在未服满现役期间不准结婚。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提出结婚,可准其利用探 亲假期回原籍结婚。凡决定要复员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如提出复员前结婚,应尽量给予安排。
(四)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汉族军人要求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通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如双方态度坚决,在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赞同,并尊重和不违反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的情况下,也可以允许结婚。

(五)规定了结婚登记与审查的有关事项。军队营以下干部申请结婚,由团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团以上干部申请结婚,由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查同意。然后,由所在单位的 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申请结婚,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本人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有的超期服役的战士和志愿兵在探亲期间找到对象,申请结 婚者,如来不及到原部队开证明时,可由当地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出具有关证明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以上可以看出,军人不仅在结婚年龄、政治审查上有限制,还有地域、民族、国籍之间的关系,甚至是港澳居住者,也是红线之外的。

因此,军人结婚可要三思。

以上,便是对上述问题的相关解释。如果您对此解释还有其他疑问,可以拨打我们的电话15603119635联系我们。更多法律知识、法律服务等着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