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硕律师法律大讲堂之《土地管理法》(八)

浩硕律师法律大讲堂之《土地管理法》专栏自设立以来,这已经是第八篇了,接下来的几篇将着重介绍《土地管理法》关于建设用地的规定,建设用地的内容很重要,《土地管理法》第43条至第65条均是关于建设用地的规定,浩硕律师将用四篇左右的篇幅为您介绍建设用地,下面我们逐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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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建设用地除了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外必须是国有土地,这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以及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就是告诉大家,如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必须先进行土地国有化这一步,如果没有国有化,直接在集体土地上大兴土木,建设企业这会埋下祸根。

《土地管理法》第44条是关于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包括(1)审批的主体包括: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2)审批的内容:国务院审批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建设项目占用地内的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涉及的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应当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如果是已经批准了农转建的,具体项目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除此以外的农用地转建设用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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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了征收土地的批准单位以及各自的批准范围。根据该规定,批准主体包括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下列土地的征收:(1)基本农田(关于基本农田的规定详见《土地管理法》第34条);(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言外之意35公顷以内的耕地无需国务院批准,只需省级人民政府批准;(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70公顷以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另外,如果征收的是农用地依照该法需先办理农转建审批手续,在办理审批收的同时可以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如果农转建审批机关对征地没有批准权限,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找相应的机关。

《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了土地征收公告的事项。征收土地被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公告并组织实施,在公告期间,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证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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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土地管理法》第43至46条的规定,主要是农转建审批以及征地的审批与公告。关于土地的重要性就不在此处赘述,相信大家都有切身体会,从某种意义上说,拥有土地就是拥有财富,因此,对于土地的相关法律规定一定要了解,跟着法律和政策走才能在关键的时候占领先机,多看看,多听听专业的人怎么说,这样才不会吃大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