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刑法专题编辑组

【来源】刑事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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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从于欢案到昆山反杀案,近几年关于正当防卫的认定一直是学界和舆论界关注的焦点,2018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第12批指导性案例,着重对正当防卫、特别是防卫限度的司法适用标准问题给出了指导性的意见。而近日,河北省涞源县的一起反杀案件,让正当防卫的认定再次成为舆论的焦点,而这一案件恰好成为检验正当防卫适用标准的典型,今天我们将带大家一起还原这桩案件的始末:

一、案情回顾

2018年寒假,大学生小菲(化名)为了补贴家用在一家餐馆打工,期间认识了传菜工王磊,王磊至此开始了对小菲的追求,但小菲明确表示了拒绝。

2018年4月29日,小菲去北京看望母亲,期间王磊约她至一处公园见面,并阻止小菲离去,直至第二天早上被小菲母亲的同事找到,后小菲回涞源老家并遭到了王磊的跟踪。

2018年5月16日,王磊跟踪小菲至其张家口市的大学校园里,并对其纠缠,后由小菲的室友将其解救,王磊未进一步对其纠缠。

2018年5月17日,王磊又来到了小菲位于涞源县乌龙沟乡邓庄村的家里,小菲母亲赵印芝报警,民警赶到时王磊已逃离。

2018年5月19日,小菲父亲王新元报警,称王磊再次闯入家中“服毒自杀”,民警赶到时王磊再次逃离,民警电话联系王磊,但其再次拒绝配合民警工作。根据乌龙沟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王磊到小菲家要求见面,并随身携带5把水果刀和1根电棍,但并未使用凶器伤人。

2018年7月11日晚11时许,王磊持甩棍、刀具,深夜翻墙闯入小菲位于河北保定涞源县乌龙沟乡邓庄村的家中。双方发生冲突,冲突期间,王磊击伤小菲腹部、赵印芝手部,刺伤王新元胸、腹、腿、双臂等多处;小菲用菜刀刀背击打王磊背部,王新元用木棒、铁锹击打王磊,并用菜刀劈砍王磊头颈部;王磊倒地不动后,赵印芝用菜刀劈砍王磊头颈部。因颈部受伤严重,王磊死亡。

案发后,小菲一家三口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王新元、赵印芝被批准逮捕,羁押于看守所;小菲被取保候审。

二、新闻报道

近日,据多家媒体与河北保定检察机关发布的信息:因拒绝一名26岁的黑龙江男青年王磊的追求,女大学生小菲遭受了几个月的跟踪、骚扰,更被恐吓“不在一起就杀你全家”。半年前的一个深夜,王磊带着水果刀、甩棍,翻墙潜入小菲家。一家三口持械反抗,将其反杀。小菲本以为这属于“正当防卫”,但河北涞源县公安局认为,王磊倒地后,小菲母亲仍连续劈砍数刀,涉嫌故意杀人。

三、专家观点

涞源反杀案一经报道后持续发酵,专家学者们也各自就此案发表评论和意见:

陈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无论是从王磊进入的地点(即住宅这一公民人身安全的最后屏障)还是从他所采取的袭击方式(即携带凶器针对他人要害部位进行伤害)来看,其行为已经构成对小菲一家三口住宅安宁和人身安全的严重威胁。陈璇认为,在这一阶段,小菲用菜刀刀背击打王磊背部、王新元用木棍和铁锹击打王磊并用菜刀劈砍王磊头颈部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有关特殊防卫权的规定,并未超过防卫限度。退一步说,即便认为赵印芝的刀砍行为已经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也应当对其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张吉喜(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在昆山反杀案中,公安机关认定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5刀,是一个连续的防卫行为。而在本案中,根据相关媒体的粗略报道,王磊在倒地后,小菲及其父母实施了用菜刀击打、劈砍王磊的行为,没有察看王磊的伤势,没有关注王磊的生死。根据上述差异决定着在涞源反杀案中,要认定小菲及其父母的反杀行为符合防卫时机难度很大,“当然小菲及其父母的行为是否符合防卫时机要根据具体的证据来认定。如果在王磊的不法侵害已经停止的情况下,小菲及其父母仍然实施反杀行为,希望或放任王磊死亡结果的发生,那么他们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彭新林(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涞源反杀案”和“昆山反杀案”有很多相同的地方:都涉及到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特殊防卫,是否防卫过当;不法侵害人和被侵害人之间的身份容易引发共鸣。“昆山反杀案”中的不法侵害人刘海龙手和腿都有纹身,让人感觉不是好人;“涞源反杀案”中的不法侵害人王磊,谈恋爱不成反复纠缠骚扰,警方曾经给过警告,让人感觉是一个无理纠缠的角色。倾向于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行为,符合特殊防卫的条件。

四、裁判规则

1、【检例第45号】陈某正当防卫案

裁判规则:在被人殴打、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2、【检例第46号】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

裁判规则:在民间矛盾激化过程中,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检例第47号】于海明正当防卫案

裁判规则:对于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虽不确定,但足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凶”。行凶已经造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紧迫危险,即使没有发生严重的实害后果,也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4、【检例第48号】侯雨秋正当防卫案

裁判规则:单方聚众斗殴的,属于不法侵害,没有斗殴故意的一方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单方持械聚众斗殴,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五、案件进展

2018年9月20日,涞源县人民检察院向涞源县公安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果通知书》,认为赵印芝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其具有正当防卫性质,变更强制措施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对此,涞源县公安局未采纳检察院建议,认为王磊受伤倒地后,赵印芝在未确认王磊是否死亡的情况下,持菜刀连续数刀砍王磊颈部,主观上对自己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持放任态度,具有伤害的故意。

2018年10月17日,涞源县公安机关向检察院移交证据材料,以王新元、赵印芝、小菲3人涉嫌故意杀人提交起诉意见书。

2018年11月14日,涞源县检察院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

2018年12月13日,涞源县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随后提交了补充材料。目前,此案正处于起诉审查阶段。

2019年1月21日,保定市政法委介入,目前,保定市政法委正在指导保定市警方、检方及涞源县警方、检方,审查该案。

编后语:

目前,很多网民都对作为犯罪嫌疑人的小菲一家深感同情,主张这一家人应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免于起诉。而事实上,警方之所以没有采纳检方一开始提出的取消羁押建议,就是因为小菲的母亲在王磊倒地之后,继续对其进行了“追砍”的行为,在警方看来具有伤害的故意,而这一点,正是当下舆论争议的焦点。我们希望随着案件的深入调查,该案件能够经受住正当防卫法律条款的测试,而司法也能在面对舆论咆哮时经得住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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