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民间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大家好,这里是法慈律师在线,欢迎大家关注我们的公众号。法慈律师今天要和大家一起探讨的话题是一方父母为子女首付款购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进行分割?

【案情介绍】

A和B结婚,婚后,A与XX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房屋,首付款XX万元由A的父母出资,剩余房款以A的名义按揭贷款,A和B公同偿还贷款。离婚诉讼中,A称因首付款为其父母出资,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故该房屋应为其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B则主张因后续贷款为双方共同偿还,且借款合同中写明其为供有人,故要求将房屋作为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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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该条规定并没有区别一方父母是全资还是仅支付首付款的情形,所以对于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房,产权登记在出资人一方子女名下,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房屋贷款的情形,该房屋应该认定为出资人子女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就法条理解来说,存在很大的争议。

根据公平原则的立法本意,应该对《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做严格的法律解释,该条规定婚后父母对子女赠与的标的物应该指“不动产”,而不是“出资”,因此只有父母全资购买了该不动产并取得了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才可以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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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我们应该关注一个时间节点那就是“婚后”,房屋系婚后购买,夫妻双方均在该房屋共同居住和生活,说明该房屋是为了解决夫妻的共同居住和生活问题,是一个正常的家庭应有的组成部分。

其次,对于购买该房屋的首付款,虽然是夫或妻一方父母所出,但是就现有法律制度来说,并没有相关规定缴纳购房首付款的人即是房屋所有人,所以即使是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一方子女的名下,也不能视为该房屋是出资人一方对其子女的赠与。

第三,该房屋总款项除首付款以外的贷款数额往往是整个购房款的主要部分,所占的比重也是最多的。贷款部分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如因夫或妻一方之父母支付了首付款即认定房屋所有权人为夫或妻一方所有,显然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则,无法得到普遍的社会认同。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有的朋友也许要问了:该条规定不是一方父母出资吗?请您注意,该条规定的落脚点在“不动产”上面,而非仅指“一方父母出资”。所以,只有父母通过全资购买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并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时方可使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而对于父母部分出资购买房屋之情形,因为此时父母并未支付购买房屋的全部对价,其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从而无权决定房屋赠与自己子女并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综上所述,婚后由夫或妻一方的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一方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不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无论该房屋登记在夫或者妻任何一方的名下,该不动产都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应该予以公平分割;此处有一个分割公式供大家参考:从买房开始计算至离婚生效的全部已付款(含贷款)除以原房价,所得比率再乘以现房价,然后除以二(夫妻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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