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来临

觉得气氛不够热烈

想要噼里啪啦热闹一下?

NO!NO!NO!

今年不能任性哦

警享妹儿再次提醒广大市民

今年青县城区及清州镇辖区

为切实推进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县城区及清州镇辖区禁售禁放工作要求,1月29日下午,青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了2019年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工作调度会。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县烟花爆竹禁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和任务,并对全县开展“双禁”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县城区及清州镇辖区

任何时间!任何地方!

不仅是城市建成区,

农村地区也不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县城区将划分为24个片区

由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社区中心、清州镇政府

共计投入720人,每片区投入巡逻力量30人

严查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所以请大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青县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明白纸

广大市民朋友们:

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改善我县空气质量,大力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三十八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青县人民政府相关工作要求,决定自2018年8月7日0时起,在县城区及清州镇辖区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特将有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全面禁止销售、燃放区域:县城区及清州镇辖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法纪责任:在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党员、干部违反政府《通告》规定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广大市民要积极主动劝阻、制止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县公安机关将实行有奖举报制度。

举报县城区及清州镇辖区范围内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予举报人500至1000元人民币的奖励;举报非法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经查证属实的,视情给举报人3千元至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举报电话:110、5285877

青县烟花爆竹禁售、禁放领导小组宣

享妹儿还要重点提醒大家

要是违反了“双禁”规定

可是要被处罚的噢!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运输安全

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青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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