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福建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原副总队长刘文年(副处级)涉嫌受贿罪一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文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经查,被告人刘文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33.054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近日,由莆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福建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原副总队长刘文年(副处级)涉嫌受贿罪一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文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经查,被告人刘文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33.054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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