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检察官鲍尔”(Fritz Bauer. Der Staatsanwalt)
我们无法在这块土地上创造出天堂,可是我们每一个人都能够做些什么,好让这块土地不致沦为地狱。”(Wir knnen aus der Erde keinen Himmel machen, aber jeder von uns kann etwas tun, da sie nicht zur Hlle wird.)—— 弗里兹.鲍尔
德国这些年产出了两部与追讨纳粹罪行有关的电影,都以法兰克福总检察署为背景,也都与一位择善固执的法律人有关。一部是《大审判家》(Der Staat gegen Fritz Bauer,二〇一五),另一部是《谎言迷宫》(Im Labyrinth des Schweigens,二〇一四)。这两部电影在二战结束七十年后,再次探索了德国这一段阴暗的历史。这也显示了:不管过去多久,德国文化界仍不断与法西斯的历史残留缠斗着。
《大审判家》叙述德国战后对于纳粹战犯穷追不舍的法兰克福总检察长弗里兹.鲍尔(Fritz Bauer),如何在全国公务系统都试图掩盖或遗忘这段历史时,坚决以一人之力对抗整个国家。《谎言迷宫》也叙述了当时法兰克福总检察署在鲍尔的领导下,如何在每个人都沉默、甚至欺骗时,坚持穿透如山的档案资料,撕开伤口表面的结痂,追求正义的落实。两部片探索的议题严肃,但绝不沉闷,也很好地重现了上世纪五○年代那种百废待兴、阴暗又旁徨的战后氛围。
鲍尔是在德国极为出名的检察官。二○一四年我去了法兰克福犹太博物馆,参观关于鲍尔生平的资料展“检察官鲍尔”(Fritz Bauer. Der Staatsanwalt),读到他努力要将纳粹战犯艾希曼(Adolf Eichmann)绳之以法,与德国及以色列情报单位多次书信往来的资料,对其嫉恶如仇、有所坚持的强烈法律人特质印象深刻,便开始搜集资料,研究他的生平。
一般说来,检察官不像法官会吸引媒体及社会高度关注,但鲍尔是个例外,他对司法正义的追求、对大屠杀的研究、对转型正义的论述,甚至也成为学界注目的内容。鲍尔在早年就展现了他对于社会的热情。他一九○三年出生于斯图加特,与大哲学家黑格尔同乡,而且就读同一所中学,十七岁时加入社会民主党,中学毕业后到海德堡、慕尼黑、杜宾根等地研读法学以及神学,一九二七年取得海德堡大学法学博士学位,一九二四年及一九二八年通过两阶段国家司法考试,在威玛共和时期成为法官。一九三三年纳粹掌权后,他的政治立场及犹太出身,加上位居国家司法体系核心,成为纳粹最先清除的对象。他被逮捕及审查,最后纳粹通过的《重建职业公务员法》清除了政府中的犹太公务员,鲍尔亦不例外。
图为:纳粹战犯艾希曼(Adolf Eichmann)1961年受审画面
他于一九三八年时逃至丹麦,后来德军占领丹麦,他再逃至瑞典。流亡国外时他协助同样被纳粹赶到海外的社民党事务。战后回到德国重披法袍,一九四九年在布朗史威格(Braunschweig)法院担任庭长,后来转任检察官,一九五六年来到法兰克福的黑森邦总检察署,直到一九六八年过世为止,始终持续不懈地与犯下大屠杀罪行的战犯战斗。他曾写过他返回德国的动机:“我想要成为一个真正服务于法律正义、人性与和平的法律人,而不是只说些空话。”
他确实是这样的法律人。
他追讨纳粹战犯的工作虽然重要,但我认为更重要的是另一个在电影没有交代、关于纳粹的著名案件:雷默尔(Remer)案。
一九五一年五月三日,鲍尔任职的总检察署所在地布朗史威格,极右派政党社会主义帝国党(Sozialistische Reichspartei)的政客雷默尔(Otto Ernst Remer)在一个公开的竞选活动中,宣称一九四四年七月二十日发动暗杀希特勒最后失败的那些起义军官们─其中一位就是汤姆.克鲁斯在《行动代号:华尔奇丽雅》(Valkyrie)饰演过的史陶芬堡(Claus Schenk Graf von Stauffenberg)─为“叛国者”,未来没有人会愿意承认与那起暗杀事件有关。雷默尔本人就是当年镇压暗杀行动的帝国军官,他的逻辑是,那些发动暗杀的军官们,都是对国家及对希特勒宣誓效忠过的,因此他们的不服从,就是背叛自己与国家订下的誓约,就是叛国。这番言论被媒体报导后引起轩然大波,当时的联邦内政部长雷尔(Robert Lehr)以及几位起义失败被处决者的家属立刻控告雷默尔,表示身为纳粹的抵抗者,被雷默尔的言论侮辱了。但是布朗史威格总检察署负责本案的检察官拒绝起诉雷默尔,最后在鲍尔介入之下,本案才成案。鲍尔当时为总检察长,认为这个案子有指标性意义,便亲自起诉雷默尔,在他努力之下,把一件原来是侮辱罪的简单案件,办成了在司法及政治史上改变历史的大案。
当时德国的法界认为暗杀行动实属非法,慕尼黑法院确实也曾做出判决,认为暗杀行动的参与者是叛国者。而牺牲者史陶芬堡的遗孀也因而不被允许以军官遗孀的身分领取先夫的退休俸。鲍尔希望能藉由这个案子纪念那些牺牲者、为抵抗纳粹者正名,并且厘清抵抗权及第三帝国的国家法律地位。
当时的刑法对于叛国行为的定义是:伤害自己国家的刻意行动。鲍尔的诉讼策略是,暗杀行动并非针对国家发动,暗杀是为了除去对国家伤害最大的希特勒,目的在促进国家利益,甚至是维持人性尊严与人权的必要手段,也是当时救国的行动。但反对者认为,公务员宣誓具有忠诚义务,对于法律制度不可因一己之见而轻易毁弃。正反两方各自找来当时德国最优秀的法学、伦理学、政治学,甚至神学专家,针对国家与公民关系、抵抗权的法律地位、公务员义务等问题进行激辩。当时交锋的内容,简直就是从不同角度厘清法治国家核心精神的丰富文本。
图左为极右派政党社会主义帝国党(Sozialistische Reichspartei)的政客雷默尔
天主教学者安格迈尔(Rupert Angermair)就论述,从天主教的德行神学看来,没有绝不可破除的誓约,尤其是参与暗杀行动的军官们当年立誓对象应是“德国人民的共同福祉”;至于叛国罪是否成立,他认为希特勒先背叛了共同福祉,那些暗杀行动参与者并未外通敌国,而是为了承担对人民的责任。安格迈尔说,倘若这些人持续支持希特勒,才是真正的叛国者─他的主张暗示了,那些服膺于不正当政权的人,才是真正的叛国者,也就是几乎所有第三帝国内的人民。
新教神学家伊万德(Hans-Joachim Iwand)与沃尔夫(Ernst Wolf)亦阐述从中世纪到当代的新教学说,支持暗杀行动是承担了“真正的、基督教精神的、以及政治的责任”。
最后鲍尔成功打赢了这场官司,他在审判过程中留下的这句名言,成为媒体焦点:“像第三帝国这样的不法国家,根本就不具有对它犯下叛国罪的资格。”(Ein Unrechtsstaat wie das Dritte Reich ist überhaupt nicht hochverratsfhig.)雷默尔被判刑三个月,之后逃亡并死于国外。此后,纳粹政体是一种“不法国家”,遂成为德国法学界的共识。而德国刑法对于叛国罪的规定,也强调只有背叛“合宪体制”(verfassungsmige Ordnung)时才构成罪名,因此只有自由民主的法治国,才是必须效忠的国家。
这个判决进一步探索了这个概念:倘若国家违宪,则起义公民不只不是叛国,还具有抵抗权(Widerstandsrecht)。鲍尔认为,当国家侵害人权及人性普遍价值时,公民有权抵抗以捍卫人性。他在《抵抗国家公权力》(Widerstand gegen die Staatsgewalt)一书中定义抵抗为“对于所有被非法侵害之人的急难救助,无论这些受害者国籍为何”。另外他也确定逃亡是一种抵抗权:“移出一个暴政国家,就是抵抗。”这个说法,相当程度上影响了今日德国社会对于来自中东寻求政治庇护者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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