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简称《方案》)出台。河南提出利用3年时间,统筹推进露天矿山环保安全开发,有效保障矿产资源刚性需求。到2020年底,全省露天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划定的整治范围内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已设露天矿山全面退出。
一、整治重点区域
《方案》规定的重点区域主要包括三部分:
(1)河南省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禁止新建露天矿山项目,已设露天矿山全面退出;
(2)《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确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郑州(含巩义市)、开封(含兰考县)、洛阳、安阳(含滑县)、鹤壁、新乡(含长垣县)、焦作、濮阳、三门峡、济源市等10个省辖市;
对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项目;
(3)《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卢氏县等8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豫发改规划﹝2018﹞436号)确定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卢氏县、西峡县、内乡县、淅川县、桐柏县、信阳市浉河区、罗山县、光山县等8个县(区)。
二、主要任务
取缔关闭
对非法露天开采矿山(含证照过期的矿山),按照“三不留”(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的标准,由当地政府立即取缔。证照不齐全,或证照齐全,但在规定时限内,整治不达标,未通过验收的矿山,由当地政府组织依法关闭,及时注销或吊销有关证照,并向社会公告。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取缔工作。2020年12月底前完关闭工作。
生态修复
露天矿山要按照“谁开采、谁保护、边开采、边治理”原则,加大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力度,按照绿色矿山建设的标准,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等设计内容和批复要求,认真开展生态修复,努力恢复绿水青山。
对主动退出或政策性强制关闭的露天矿山,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责令限期履行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的义务。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三、政策措施
(1)严格露天矿山开采准入。
禁止新建普通建筑石料矿产小型露天矿山项目,严格限制新建非普通建筑石料矿产小型露天矿山项目,全面停止新建零星分散规模的露天矿山项目。
新设建筑石料类矿山储量规模必须达到1000万吨以上,年开采规模必须达到100万吨以上;新设建筑(饰面)石材类矿山储量规模必须达到200万立方米以上,年开采规模必须达到10万立方米/年以上。
(2)鼓励主动退出。
对2018年12月底前企业主动申请关闭退出的露天矿山,由当地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按照比例退还剩余资源储量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或价款,并给予适当补偿;
对2019年12月底前企业主动申请关闭退出的露天矿山,由当地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按照比例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或价款,不予补偿;
对整治验收不合格被强制关闭的露天矿山和因违法违规被强制关闭的露天矿山,不予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或价款,不予补偿。
(3)加快推进矿山升级改造。
关停淘汰一批环境问题突出、资源利用率低、经济效益较差的矿山及配套加工生产企业,培育一批环境保护到位、资源利用率高、综合效益突出的新型矿业企业,增强我省矿业竞争力。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建、对标入库、信息公开”的原则,压实矿山企业主建的主体责任。新设露天矿山必须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和运营管理,已设露天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企业升级改造。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绿色矿山建设的督导检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开展现场核查和评估。
来源: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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