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李某,男,1988年4月9日生,江苏省沭阳县人,住沭阳县庙头镇长探村三组。2016年8月25日,李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后被交付江苏省丁山监狱服刑。2018年4月27日,被无锡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期间由沭阳县司法局对其实施社区矫正,假释考验期至2019年3月5日止。
沭阳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干警前往沭阳县行政拘留所查阅在押人员档案信息过程中,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李某因违法治安管理处罚规定被沭阳县公安局处以行政处罚。经查,2019年1月25日,社区矫正人员李某介绍郭某某分别在沭阳县沭城镇佳川宾馆210房间、沭阳县三匹马商业广场如家快捷酒店383房间向丁某、徐某卖淫一次,并从中获利。2019年1月26日,沭阳县公安局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900元。承办人认为,社区矫正人员李杰在社区矫正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假释,遂于2019年1月28日向沭阳县司法局制发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得到沭阳县司法局及时采纳。法律链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来源:沭阳百事通、微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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