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件 概 述

2018年10月17日中午,中学生马某某骑电动自行车沿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某小区门前路段时,遇受害人王某某沿该路段同向步行至此向左侧横穿非机动车道时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和马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一大队处理,认定马某某和王某某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故致王某某急性闭合性颅脑重度损伤,在医院抢救两天后死亡。鉴定意见显示王某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王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将马某某及其父母诉至兴庆区法院要求赔偿。

案 件 审 理

审理中,双方围绕受害人王某某有无过错,马某某车辆是否超速、赔偿损失的计算等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同时,法院依法从公安机关调取了事发时的监控视频。

(图片来源网络)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关于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的规定,马某某未满16周岁骑行电动自行车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根据事发后公安机关委托形成的鉴定意见,马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事发前的行驶速度达到了22±3km/h,远超过《宁夏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的电动自行车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的规定,马某某的行为违法,上述两点是发生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

同时,监控视频显示受害人王某某步行横过道路时未观察两侧路况,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关于行人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时,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规定,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亦具有严重过错。法院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事故成因的分析清晰、透彻,适用法律准确,责任认定合理合法,对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

案 件 判 决

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同等责任的过错比例为50%。因本次事故发生时马某某系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庭在核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后判决马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近4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被告已积极联系法院履行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近年来,非机动车致人损害的赔偿案件日益增多,根据兴庆区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数据,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类:一、外卖小哥、快递员骑行配送过程中致人损害,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2018年该类案件数增长超过200%;二、学生骑行电动车、自行车上学、放学途中致人损害。该类案件虽然案件量不及前一类型,但也呈现增长的趋势;三、个体商贩驾驶电动车运输货物过程中致人损害。该类案件在各大装修材料市场、商品批发市场、物流园附近容易发生;四、普通的非机动车致人损害

梳理发现,绝大部分非机动车致人损害案件中均存在非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违法行驶等问题,例如车速过快、逆向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不按导向行驶等。

除此之外,行人在过马路时,也要注意红绿灯、走斑马线。只有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才能保证出行平安。

小编也在网上进行了搜索

输入“电动车撞人案例”后

搜索出的事故数量

也让小编很吃惊

小编找出了几个比较典型的案例

案例一

11月5日电 一名职校女生在周五傍晚放学骑电动自行车回家的途中,将一名骑自行车的妇女撞倒后没有及时停车,在慌乱中继续向前行驶十多米后跌倒路旁,恰与对面驶来的一辆货车的左后轮发生接触,被轮胎挤压后当场身亡。死者父母在料理完女儿的后事后,一纸诉状将骑自行车的沈女士、开货车的许某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近60万元。

案例二

王某(男,40岁)骑电动车沿扬天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路口处左转弯时,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与骑电动车由北向南正常行驶的李某相撞,致李某死亡。经认定,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例三

2013年2月的一天晚上,宁波市镇海区的刘某某骑电瓶车驶在回家的路上,在路口遇到遇到同样骑行电瓶车的李某某,可能由于双方车速过快,又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两辆电瓶车就撞在了一起。李某某立刻昏迷不醒。紧接着,她被送到医院抢救。经诊断,李某某被撞成重型颅脑外伤,颅骨缺损,颞骨骨折,脑部积血,一直处于深度昏迷状态,俨然成了植物人。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与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例四

一男子骑电动自行车逆行时与他人相撞,倒地过程中又与一辆出租车相撞,致使右腿受伤。该男子起诉到法院,请求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于某的诉讼请求。

温馨提示:

电动车是代步的工具

但是现如今

很多人遇上电动车从身边风驰电掣而过

都是一身冷汗

所有电动车的骑行者们

没有天大的急事

何必争分夺秒呢?

银川市新闻传媒集团全媒体记者 王辉

(编辑:小金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