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男)独自在外打工。由于家人不在身边,难免有些寂寞。为排解寂寞,戴某设法与同厂女职工朱某发展成情人关系并数次发生性行为。
突然有一天,朱某的儿子小吴发现了二人私会的事情,小吴将事情告诉了父亲老吴。在老吴的逼问下,朱某只得交代了与戴某的不正当关系。
老吴听了之后,火冒三丈!找来亲戚乔某商量对策。二人最终决定让朱某引诱戴某再次发生性行为,趁机拍照勒索戴某一把。
朱某按老吴和乔某预谋的方案将戴某约出并与其发生了性行为。老吴和乔某趁机把戴某绑了,并对他进行殴打、拍裸照,最后向其索要6万元钱。二人威胁戴某,如不给钱就把照片寄给其家人并告其强奸。
被人抓住把柄的戴某只得让家人筹钱,家人送钱之后,感觉不对劲,于是报警。老吴、乔某和朱某很快落入法网。
本案,老吴和乔某事先设计好,让朱某引诱戴某与其发生性行为,然后以此为要挟,索要6万元钱,是否构成犯罪呢?
首先对于他们所说的强奸是不成立的。朱某与戴某发生性行为,系朱某自愿,戴某并没有违背朱某意愿,所以告强奸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老吴和乔某对戴某拍裸照,并要挟不给钱就发给家人的行为,其目的是想非法占有戴某公私财物,涉嫌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于要挟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本案正是这种情况,老吴和乔某以戴某与朱某发生性行为为把柄,并以告强奸为要挟,勒索6万元。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三人将戴某绑起来,并进行殴打,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呢?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本案,三人将戴某绑起来,属于以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了戴某身体动静举止的权利,有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一般要求是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对于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难以认定成立非法拘禁罪。
本案,戴某与朱某是被当场抓获的,还被拍了裸照,戴某心中肯定非常懊悔与害怕。被绑后,又遭殴打,要挟以强奸罪告他。戴某此时定然顾不得多考虑,恨不得马上消失的好。戴某与三人之间无债务纠纷,也无仇恨,他也知道三人只是要钱了事,不给钱是躲不过去的。关键是,三人要挟他的内容,是他万万不想发生的结果。所以,捆绑时间应该不会处于继续状态,也就不会被认定为非法拘禁罪了。
最终法院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判处老吴、乔某、朱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以暴制暴非正道,如果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可以寻求法律的帮助。切不能采用非法手段私下解决,这样有理也成了没理了。一旦触犯法律,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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