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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大一统的封建王朝,人们对它的评价褒贬不一,但是清朝在地方上的行政制度对我们现代的影响还是比较大的。对明朝故地仍旧实行省制,对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是军事型或监护型的特殊行政制度。这种“一国两制”的政区管理制度,对维护我们国家的稳定起到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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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省制度;盟旗制;驻藏大臣;将军辖区从顺治帝在北京祭天地到英国人的大炮打向中国的广东海岸,中国一直处在“华贵夷贱”的梦境里,但与此同时的中国,也正处在古代社会的后期。这个时期,清朝继承元明之制,实行省、府(直隶州、直隶厅)、县三级制。清代前期一般为18个省级区划,并且对长城以南的汉地和周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不同的行政区划,实行不同的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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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在地方上的行政制度,值得我们思考与研究。关内十八省的地方行政体制1644年清军入关后,“省”是作为高层的政区,但“省”的称为最早不是见于官方的文书之中,直到乾隆年间才普遍的出现在朝臣的奏疏之中。原因是在明朝后期,地方的行政组织机构不在是以两京的十三布政使司为重,而是以督抚的辖区为准。按照明朝的制度,省的长官是布政使而不是巡抚,所以,以巡抚为长官而沿用的省就显得不太合适,因此清朝沿用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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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康熙初年,把两京十三布政使司划分为十八个政区,初无定称,故在《嘉庆重修一统志时》将18省与边区地方行政单位均称为“统部”,并且一个省只有一个省会,一个布政使司,而江苏却有两个布政使司分别驻在江宁和苏州,称省也不合适。只是这个政区俗称“省”,久而久之,“省”又成了一个高层政区的名称。随着清军的不断推进,政局不断地趋于稳定,统治的区域不断地扩大,清政府开始有了自己的行政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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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对原来明代的内地十五进行了调整,这种调整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增加或减少一些省区的面积,但省区的名称不变。例如直隶省、山西省,均扩展其北境;四川省,扩展西境,减缩南境;云南省,扩展其东北境;贵州省,扩展西北境;另一类是把一些大的省一分为二,建立两个新的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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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二年分陕西省为二,东部仍旧称陕西,分陕西西部为巩昌省,五年改为甘肃。康熙三年分湖广省北部为湖北省,南部为湖南省。康熙六年(1667年)分江南东半为江苏省,江南西为安徽省;山东省,划出辽东都司,山东半岛那部分仍旧称山东,而辽东都司那部分则归属奉天。这样,明代时期的十五省就变成了十八省,从康熙六年一直到光绪八年(1882年),清朝一直實行十八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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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在规划十八省的时候,在这十八省同时设总督或巡抚进行管辖。光绪八年以前,清政府共设置了八大总督、十五巡抚来进行管理。总督为正二品大员,大致两省或三省设一位总督,但也有一省一总督的情况,像直隶、四川总督,就管辖一个省。
两江总督驻江宁府,辖江苏、安徽、江西三省;陕甘总督驻兰州府,辖陕西、甘肃两省;湖广总督,也称两湖总督,驻武昌府,辖湖北、湖南两省;浙闽总督驻福州府,辖浙江、福建两省;两广总督驻广州府,辖广东、广西两省;云贵总督驻云南府(今昆明),辖云南、贵州两省。在设置巡抚时,基本上是每省一巡抚,但是直隶、四川、甘肃三省不设巡抚,陕甘总督兼甘肃巡抚。巡抚为从二品,职务大致与总督相同,唯权力略小。